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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内容

2021-06-23 11:03:11 来源:信宜融媒体

  本报讯(记者 冯 玲)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理,信宜市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财政厅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近日,市政府制订出台了《信宜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内容,全面加快推进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由市人民政府为水利工程产权确权发证单位,按照“先公示后发证”的程序,依法依规向产权明晰的工程产权人颁发产权证书,证书载明工程地点、范围、功能、特征数值、产权人、有效期、管护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等基本信息。对确因历史原因暂无法确认产权的,也需根据群众意愿和收益处置权等情况确定其管理使用权。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对非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产权人明确放弃产权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其管理使用权。

  1、产权归投资者(个体或联合体)所有或按投资者(个体或联合体)意愿确定产权。由投资者投资兴建或购买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小水电站等工程。

  2、产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以农村集体组织投入为主修建的小型水库、山塘、小型水闸、小型灌区、小型泵站、小型集中式供水、小水电站等工程。

  3、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由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纯公益性小型水库、山塘、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水闸、小型泵站、小水电站、村镇集中式供水、大中型灌区末级渠道、小型灌区等工程,须依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

  4、产权混合所有。对于多种投资渠道建设的水利工程,不能明确划分产权主体归属或投资主体有异议的,要按照投资份额界定产权份额。

  (二)确定水利工程管理模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按照“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采用专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等多种模式,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作为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落实其管护责任。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要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就是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其工程安全责任。各责任主体要按上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日常巡查、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

  1、对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现行体制实行专业化管理,即由现有国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辖下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单位及人员性质不变,编制不变,管辖范围不变。

  2、对列入改革范围的其他非国管水利工程,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茂名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茂府〔2013〕92号)有关规定,分别明确水库、山塘、水闸、中小河流、堤防、涵闸、泵站、电站、水保设施、供水工程和灌区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模式及管护主体,将水利工程管护责任落实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小组、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或相关法人。

  3、作为工程产权人或管护主体的组织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并取得法人代码证书。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理养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人负责筹集,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有关单位要积极研究制订优惠政策,鼓励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工程管理养护,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1、国家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2、其他纳入改革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产权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可从镇级财政、工程经营收益等途径解决。

  --产权属农村集体(村和村小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由工程产权人统筹安排,可从工程经营收益、接受社会捐助或由财政直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解决。

  --产权属其他法人或个体的,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四)落实“村村都有水管员”。根据《茂名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茂府〔2013〕92号)有关精神,财政部门要将村级水管员补贴列入年度预算,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考核村级水管员,做好村级水管员聘任工作,确保村级水管员队伍稳定,充分发挥村级水管员作用。

  (五)加强培育扶持和行业监督。

  1、培育扶持。执行国家有关水利政策,培育和扶持市场化的专业养护队伍,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按自愿原则,引导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2、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市水务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水利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增强基层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护能力。

  3、加强行业监督。市水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水利行业的业务监督,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作用,提高工程效益和完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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