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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清远县,设立清远市

1988-01-07 来源:清远市史志办

1988年1月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清远县,设立清远市(地级)及清城、清郊两个市辖区(县级),市委、市政府暂设在原清城镇;将广州市所辖的清远县、佛冈县和韶关市所辖的英德县、阳山县、连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划归清远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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