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全区城镇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10元调整提高至66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60元调整提高至510元。
全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11712元(976元/人/月)提高到12672元(1056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保持10080元(840元/人/月)。
全区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450元调整提高至1560元;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80元调整提高至950元。
全区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至1890元(157.5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至2520元(21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