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清城区城镇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农村标准由360元提高到420元;农村五保月供养标准为665元;清城区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标准由1270元/人/月调整提高至138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750元/人/月调整提高至820元/人/月,孤儿供养标准达到省、市要求。
2015年1月,清城区城镇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农村标准由360元提高到420元;农村五保月供养标准为665元;清城区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标准由1270元/人/月调整提高至138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750元/人/月调整提高至820元/人/月,孤儿供养标准达到省、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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