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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撤销清远县,设立清远市(地级)

1988-01-07 来源:《清远市清城区志》(1988—2003)

1988年1月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清远县,设立清远市(地级),将广州市所辖的原清远县、佛冈县和韶关市所辖的英德县、阳山县、连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划归清远市管辖,市委、市政府设在清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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