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市将严格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日前,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清远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经纪行为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备案登记;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内容;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相关事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时,不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不能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不能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不能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在此之前,市住建局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清远市清城区房地产销售代理行为的通知》,要求凡在清城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均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二的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在11月20日前登录“清远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诚信档案系统”完善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同时将相关纸质材料报市住建局房产管理科核查审批。凡在清城区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与已办理房地产中介机构诚信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无外聘销售代理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需主动向市住建局报备本公司自有销售团队的销售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