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和扩建市场,属市、县城区范围的,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昨日,在创文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工作第二次调度会上,原则同意通过了《清远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审议稿)》(下简称《办法》)。未来,该文件的出台有望使清远农贸市场管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按照《办法》,农贸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充分考虑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农贸市场网点建设规划应当与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相衔接。农贸市场网点建设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据悉,《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部署,按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而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章制度及有关市场升级改造标准和有关建设技术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市场,属市、县城区范围的,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有活禽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的鲜活家禽经营区域;活禽经营摊(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设计建设并配备相关设施,实行存栏、宰杀、销售“三分离”。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在《办法》中,还明确了市场开业的必备条件和相关责任单位,还分别对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入场经营者进行责任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