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洋与渔业局近日转发了由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内陆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于渔政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渔案件范围及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这也意味着渔政监管将告别“以罚代刑”时代。《规定》中还指出,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价值超过500元即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
目前全国内陆水域渔业监管主要由渔政部门负责,属于行政执法范围。市渔政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由于渔政支队与公安部门在立案标准上有不同的标准,在清远出现了有涉渔案件移交不了的情况,此次出台《规定》,正是在于进一步健全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新出台的《规定》还提出,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就达到立案标准。市渔政支队方面解释,该立案标准早在2008年就已由最高检和公安部确立,并不是新确定的立案标准。
《规定》还要求渔政执法机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应当向水上公安机关移送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依法追究渔政执法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