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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权者”对事故及后果负全责

2014-10-08 09:55:15 来源:清远日报

       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清远市近日出台《清远市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使用管理权者”对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造成的电梯事故及后果负全责。方案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即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直接与电梯使用者(消费者)构成利益关系,为电梯安全第一责任者。一般情况下,电梯的所有权人是电梯使用的管理者,所有权人可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的管理者。
  把电梯维保提上重要位置
  近年电梯频出事故,维保滞后是重要原因。方案要求,构建以电梯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维保制度,将电梯维保纳入电梯制造企业售后服务进行管理,作为制造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鼓励电梯制造企业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保,逐步建立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到维护保养的全过程服务责任制。
  质监部门将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落实“黑名单”制度和用户建议制度等监管新举措,形成“失信受限”效应,有效提高维保单位失信惩戒力度。
  电梯制造企业对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缺陷的电梯,应立即采取措施主动召回和改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电梯制造企业存在上述问题而未主动召回改正甚至隐瞒不报的,可责令电梯制造企业强制召回改正并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另一方面,电梯制造企业应在产品出厂说明书中明确电梯或其主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当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时,使用管理权者有权向原制造企业咨询,制造企业应就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移装、报废提出明确意见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既要维保,又要定期检验
  对电梯实行定期检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法定要求。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应按时联系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电梯使用运行状况进行全项目定期检验。对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应主动停用,及时组织维修。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包括维护保养)的企业,不得从事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在清远市,电梯定期检验工作一般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进行。方案鼓励非盈利性、公益性、具有公正地位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参与定期检验。
  质监部门每年抽检,建立维保企业黑名单
  方案提到,财政、质监部门要配合保监部门研究制定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建立以使用管理权者为参保主体,电梯制造企业、维保单位和检验机构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将电梯维护纳入住房维修范畴,完善电梯修理资金制度。
  质监部门对电梯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每年依据各地经济发展实际、电梯使用和故障状况,选取10%—30%的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方案提到,还将积极抓好电梯维修保养企业的信用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落实“黑名单”制度和用户建议制度等监管新举措,形成“失信受限”效应,有效提高维保单位失信惩戒力度,有关媒体要发挥社会监管力量,进一步促进维保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清远电梯安全运行水平。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