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否则,严禁设置。如属违规设置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2020上半年(1—8月份),清区城管局组织燃气办人员对辖区的燃气企业进行日常安全抽查,共出动车辆135台/次;工作人员285人/次;检查企业(含门店)163家;签发检查表163份;发现安全隐患27处,已得到有效整改,确保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取得的实效。并联合公安、消防、工商、安监等部门对各街镇中无证经营的燃气黑点进行打非治违,共暂扣气瓶1045个(其中50公斤瓶22个;15公斤瓶807个;10公斤瓶2个;5公斤瓶198个;其他16个),有效地维护了清城区燃气经营的正常秩序。策划:小亦 主持:韩宾
嘉 宾: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执法股长 曾炜锋
广告办主任 李本元
燃气办负责人 黄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