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航道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法规,认真履行航道行政审批监督职能,对辖区内申报的跨、临河建筑物依法进行审理,并按照审批权限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省航道局审批。2009年共审理跨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审批事项15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10宗。二是加强航道巡查监管工作,切实保护航道资源。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制,明确局、分局、站三级管理责任,建立航管部门和航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防止管理脱节,防患于未然。另外,2009年,根据停征航养费实际,局及时做好原收费人员转岗,充实航道巡查监管力量,加大巡查监管力度。认真落实上级规定要求,坚持每月4次以上集中巡查,领导定期带队参加巡查的制度。2009年,局航政部门共开展航道巡查累计50天、参加人员105人次、巡查里程892公里;实施现场监管工程项目16宗,71人次,纠正违规项目2宗;参加汕头市政府组织汕头海湾违法建筑物拆除28座。各分局累计航道巡查284天,参加人员1937人次,巡查里程10498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