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立法要围绕特区的改革开放和体制创新,更新立法观念、拓展立法空间、创新立法体制和机制,为建设幸福汕头提供法制保障。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这些重要论述,表明了我们党继续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为汕头做好新时期的特区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充分认识特区立法重要意义,拓展立法创新的空间
经济特区、特区立法权与特区的先行功能与生俱来。要正确认识经济特区在新时期条件下所处的环境、功能定位和特有作用,坚决澄清一切否定特区地位及特区立法作用的模糊认识,坚定以特区立法创新增创特区新优势的信心。
(一)拥有立法权,是汕头经济特区继续先行试验的政治条件。特区立法权本身不是什么优惠政策,但它可以产生优惠政策,是优惠政策之源。有理由相信,当特区上下都像热衷具体优惠政策一样热衷于特区立法权时,汕头经济特区的腾飞便不会遥远。
(二)经济特区立法要依据正确的定位,实现立法工作思路、重点的转变。这个定位,就是“继续在体制创新、扩大开放、产业升级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为汕头经济特区机制体制创新提供重要法制保障。
(三)经济特区具有继续发挥“先行、试验”作用的空间。随着改革的纵深发展,特区立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功能不是萎缩了,取消了,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立法的数量会越来越少,立法的难度、质量要求却会越来越高。就特区未来的走向而言,市场经济深层次的问题尚未解决,制度创新任务仍然艰巨,经济特区立法在未来的发展中还会有比较广阔的空间。
二、正确处理改革和立法的关系,突出特区立法的特点
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以立法促改革和发展,又以改革的精神、发展的思维指导立法,是特区立法实践的主旋律。
(一)以立法巩固改革的成果。我们坚持用法规形式把特区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及时实现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的法律化、制度化。如《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在多方面作了创新,坚持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理顺了专业经营设备的产权移交和维修养护责任,建立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制度,放宽了特殊情况下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强化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以立法推进、引导改革,适当超前立法,为改革的中期和远期目标服务。对特区经济发展急需的,应兴应革的事项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明晰或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率先予以规范,汕头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把落实侨房政策,维护华侨、归侨、侨眷房地产合法权益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华侨、归侨、侨眷中产生了强烈反响。
(三)以改革的精神进行立法实践,不仅在立法的内容上体现改革精神,敢试敢闯,敢于借鉴,而且在法规草拟的途径、法规项目的立项等方面,大胆改革,先行先试。一是发挥立法咨询顾问的作用。自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制度以来,担任立法咨询顾问的三位专家学者均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对征求意见的多个法规案均逐条认真研究,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对于推动我市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二是我们对热点问题召开立法咨询会,听取专业意见。对于法规案中的热点专业问题,认真梳理并整理出立法调研提纲,对争议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注重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抓住特区立法的新机遇,创造发展新优势
随着我市经济政策的改进和投资环境的全面提升,汕头经济特区立法要围绕特区的改革开放和体制创新,更新立法观念、拓展立法空间、创新立法体制和机制,为建设幸福汕头提供法制保障。要以立法推动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和机制,推动具有汕头特色的经济结构的形成,实现汕头又好又快发展。
1、创新立法观念,夯实特区立法的思想基础。解放思想是立法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由“治民”向“治权”转变。二是从注重经济立法向更加关注民生立法转变。三是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
2、创新立法空间,保障和促进幸福汕头建设。以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特区的新一轮开放和改革,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和机制。一是在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突出发展这一第一要务,统筹兼顾,急需先立,优先安排改革发展稳定迫切需要的立法项目,把握立法方向、目标和任务,使立法工作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全市的工作大局。二是贯彻改革精神,配合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制定相应的法规,使立法工作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以立法促改革促发展,发挥立法试验田的作用。三是既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又注重发挥立法引导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3、创新立法体制和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第一、创新法规立项机制。确立立法项目,要把握立法需求,立项前通过科学程序和方法决策,特别要搞好立法情报的收集、分析、预测、论证工作,广泛征求意见,使立法项目建立在有效的社会需求之上,不搞重复立法。第二,创新法规起草机制。拓宽立法起草渠道,探索立法起草主体多元化,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尝试和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有关科研机构、专家和社会组织起草。第三,创新法规审议机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水平如何,直接影响着立法质量。通过创新立法调研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查、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立法的背景和要点,便于委员们在审议前认真研究法规,充分发表审议意见,加强实质性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