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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出台政策:中小微企业可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 单个企业贷款不超过一千万

2021-06-29 14:37:49 来源:本网

为规范我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近日,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汕头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资金管理和政银合作、申贷企业的条件、贷款的办理、风险控制及代偿、监督管理、附则。明确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资金来源及规模、企业申贷条件及程序、贷款办理程序、风险控制及代偿程序、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等内容,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交流互通机制、风险防控机制、企业诚信机制、宣传推广机制,确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

汕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下称: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并按《汕头市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方案》设立的为企业增信、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为本市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申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进行补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是指本市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申贷条件的企业提供可以按约定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风险损失的贷款。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政府指定部门签订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对符合申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本市金融机构。
这些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贷款
《办法》明确,申请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在汕头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划型标准,且企业主要产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汕头市产业导向;主营业务突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所处行业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非淘汰类范围行业。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资金用途要求: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企业属于落后产能、不安全产能、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和扭亏无望并已发放贷款的“僵尸企业”,或者所处行业属于国家严控进入的产能严重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电解铝、炼焦、铁合金、电石等行业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严禁申请贷款。对违规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得提供授信支持。


《办法》还提到,重点支持下列中小微企业:
(一)广东省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名单的中小微企业;
(二)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进入高新技术培育库的企业;
(三)2015年起新增规模以上企业;
(四)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点关注、扶持的中小微企业。
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拟定并推荐给合作金融机构参考。

这样确定贷款额度


《办法》对可贷款的额度,也进行了规范。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申贷条件的企业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申请,应当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可贷款额度: 
(一)放大抵押物抵押率1至2.5倍贷款的,其中: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满足并获得免抵押信用贷款的,信用贷款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单个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月底市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企业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执行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含)。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贷款利息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到,一家企业只能在一家合作金融机构获得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企业同时在多家合作金融机构提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申请并获得金融机构初步同意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办法》还提到,信贷风险代偿为有限责任,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累计代偿承担上限不超过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存放额度的50%,超出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自行负责。


风险损失由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以下情况划分承担比例:
(一)放大抵押物抵押率1至2.5倍贷款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承担20%,合作金融机构承担80%;
(二)免抵押信用贷款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承担10%,合作金融机构承担90%。
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的由联合体约定各自分担比例。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