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统计局
汕尾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2〕151号)要求,汕尾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汕尾市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汕尾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汕尾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经汕尾市人民政府批准,汕尾市统计局和汕尾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三个普查公报。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6570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093个,增长20.0%;产业活动单位7940个,增加940个,增长13.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49487个,增加 6172个,增长14.2%(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图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852个,占28.2%;制造业1064个,占16.2%;教育业916个,占13.9%。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0082个,占60.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268个,占20.7%;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995个,占6.1%(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98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46个。
图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数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法人单位3224个,比2008年末增加707个,增长28.1%。其中,内资企业占94.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4.6%;外商投资企业占0.6%。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 6.2%;私营企业占55.0%(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图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及结构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444352人,比2008年末增加168350人,增长61.0%。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49013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 284886人,占64.1%;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0536人,占9.1%;教育业37445人,占8.4%。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78360人,占52.6%;制造业30167人,占20.2%;住宿和餐饮业12130人,占8.1%(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247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95人。
图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分布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260.19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40.1%,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59.9%。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915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0.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10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4.2%;零售业530个,占16.4%;批发业 309个,占9.5%。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77074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17.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0970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9.2%;建筑业7738人,占1.7%;零售业6161人,占1.4%。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21.9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7.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17.71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30.57亿元,占2.4%;建筑业14亿元,占1.1%(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7个,从业人员649人,资产总计1800万元。
图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结构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
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
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
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
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
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
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
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含
无挂靠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广东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