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认识大湾区建设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重要意义
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准确把握广东全面开放的深刻内涵。对外开放是广东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一直以来也是广东的优势所在。新时代、新环境、新机遇、新起点,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建设的宏伟蓝图契合了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开放内涵丰富,既包括开放范围扩大、领域拓宽、层次加深,也包括开放方式创新、布局优化、质量提升,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东抓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机遇,携手港澳加快推进相关工作,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粤港澳大湾区将为港澳地区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差异化的制度优势构造区域发展竞争优势,在维护国家统一、城市化发展、国家进一步开放、国家体制改革以及科技发展进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粤港澳大湾区必将开启中国进一步走向世界、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的新征程。
准确定位大湾区开放新格局的能级和层次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已经成为广东当前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内容和抓手,将以开放的主动赢得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主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被“升级”的不仅是广东的产业实力,还有广东的开放层次和能级。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将进一步拓展多层次、多类型、多维度发展空间,在世界经济格局重新分化的历史机遇期注入产业发展新动力。广东将携手港澳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加快外经贸转型升级,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重点畅通三地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在金融方面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作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一步释放珠三角创新红利,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金融枢纽和创新高地。
清醒审视大湾区建设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现实问题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应引起建设者思考。一是法律制度冲突。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层面有冲突、隔阂,将阻碍经济合作的深化和提高经济融合的成本。一国、两制和三个独立关税区构成了粤港澳大湾区独特的法律环境,湾区的法律服务与保障面临绕不过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如何跨越法律制度冲突进行跨区域规划与协调仍然需要探索。二是机制运行障碍。粤港澳大湾区内部的经济体制复杂,特别行政区和自由港、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多重经济体体制叠加,如果各种体制的优势和开放形态彼此协调不当,有可能互不相让,争夺利益,甚至产生恶性竞争,出现严重内耗的外部效应。三是要素流动壁垒。当前大湾区各城市之间的人才、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等生产要素的跨市流动和对接还存在一定制度性和机制性壁垒。“一国两制”及多关税区体制下的资源流动阻滞等因素,使体量庞大的湾区城市群迟迟未能形成以统一市场为标志的“湾区经济”模式。四是创新协同差距。当前粤港澳大湾区面临着三地制度差异,阻碍创新要素资源流动,创新协同差距过大。
扎实推进大湾区全面开放新举措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国家战略,探路中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使命与愿景变得清晰可触,必将引领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和科技创新。扎实推进大湾区全面开放是牢记总书记嘱托,践行“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最好行动实践。
一是进一步深化制度创新。大湾区建设应抓住机遇,坚持开放为先,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汲取世界其他湾区发展的宝贵经验和教训,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为全国开放树立标杆。二是探索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自由贸易港先行区。逐步实现自由贸易区向自由贸易港升级建设,探索建立自由贸易港,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湾区增长极。发挥“金融+科技”集成优势,加快自由贸易港探索与国家战略联动叠加步伐,并将其建设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升级版的重要载体和风险压力测试的主要试验区。三是形成全面双向互动的开放空间。告别单向对外开放的阶段,迈入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新阶段。以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发展格局为重点,加快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面向全球市场开放,推动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融合,强化对珠江—西江经济带,中南、西南等内陆地区的辐射能力。四是以经济实力为依托提升大湾区国际经济治理机制和规则制定话语权。大湾区应主动参与国际经济组织的顶层设计,从国际经济活动的积极融入者向主动塑造者转变。大湾区聚集了中国最先进的生产力群体和有世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有能力也有实力实现这一目标。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财政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