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的本质而言,国民给政府交税,就是为了从政府那里交换到相应的公共产品,比如提供必要的生存、生活与生命安全保障类等公共产品。简言之,政府收税后,必须能为国民提供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即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特别是能够“用之于民之所需”。
而如何实现税收“用之于民之所需”的目标,就必须知道“民之所需”究竟是什么?在哪里?是哪些民?因此,也就必须建立相应高效的国民利益需求表达机制,全面了解国民的真正需求。然后则必须公开、透明、精准地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满足不同国民的不同需求,比如基本的物质性需求、社会性需求,抑或高级的精神类需求,等等。即是说,必须全面了解国民中贫困人群的规模、数量、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及致穷致贫的原因及其特点。这是从国家层面总体消减贫困战略的基本要求。
毋庸讳言,如何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的制度类公共产品,也就直接或间接地决定一个社会总体的繁荣与进步,关涉一个社会贫困群体规模的大小。而经济权力是一种强力,所以,亚当·斯密说:“财富就是权力”。
换句话说,如果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的制度类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不仅权力会各自异化和滥用,大面积伤害国民的利益,催生大面积的贫困。而且,如果权力都异化失控,且合谋作恶的话,便会大规模地制造贫困。
而要从根本上、总体上消减贫困,避免杨改兰式惨剧的再发生,尽快建立真正优良的财税体制,或是最佳的选择与途径。
首先,优良财税体制一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在一般情况下,优良的财税体制遵从和奉行的是“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利益”的帕累托最优原则。而且,帕累托最优原则作为一条底线原则,守护着每一个国民的起码的、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的底线,是一条人的基本权利原则,优先于任何非基本权利,诸如经济发展、国家崛起等具体目的。唯有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国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才能谨慎运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并要对利益受损者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给予满意的补偿。
其次,优良财税体制一定是遵从人道自由原则,是真正的以人为本,以人为目的。因此,如何征税和用税等重大事务的决定权,都是国民主导的,可以体现大多数国民意愿,即未经立法机构同意,既不能征税,也不能用税的原则,已经是实现了制度性的嵌入。自然,在这种财税体制的规范面前,也就人人平等。
最后,优良财税体制一定是遵从公正平等原则的,不仅征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是公正平等的,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也是公正平等的。而且,这些税收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其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交换符合完全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交换符合比例平等原则。显然,完全平等原则守护着每一个国民起码的、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权利。
总之,唯有通过有效的财税改革,加大收支活动两大系统的结构性优化,一方面应对满足全社会和每个国民基本生活类商品,进行实质性的减税与免税。具体来说,增值税不仅应该标明消费者每一次消费中的税款数额,而且应该对关涉每一个国民基本生存、生活类的商品减税和免税,全面减轻贫困群体的生存压力。另一方面则应尽快加大消减总体贫困的各层次公共产品供给,特别是制度机制类公共产品的供给,提高性价比,增强针对性、目的性与精准性,重在从根本上、总体上消减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