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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

50%增值收益需向政府缴纳,纳入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2015-07-01 12:30:22 来源:深圳晚报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刘万专)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6月30日正式发布《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规定经适房满5年后,其权利人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但需向政府缴纳50%的增值收益,该部分增值收益纳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据悉,目前深圳共有12000多套经适房。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卜立柱告诉深晚记者,经统计,截至30日,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共有4714套,涵盖桃源村(三期)、深云村、福保110项目、福保桂花苑、龙翔苑、康达苑、星海名城(六期)和星海名城(五期)等8个项目。7月1日起,深圳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始受理经适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申请。

30日上午,市住房建设局就此次经济适用房上市相关政策向媒体进行了权威解读。以下为深晚记者整理的热点信息问答。

何谓经济适用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政策优惠、对象特定、限定标准和价格、有限产权等特点,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性质。

新政时间节点如何界定?

答:深圳市于2008年1月18日发布并实施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自此,国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在深圳市正式实施。所以,《办法》以2008年1月18日作为界定适用范围的时间节点。据了解,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都采取了以本市政策法规出台时间为分界点的类似做法。

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与交易有何异同?

答: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两者共性为:均以缴纳增值收益为必要条件,均可实现由经济适用住房至普通商品房、由有限产权至完全产权的转变。

经济适用房交易为何要缴纳增值收益?

答: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应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既是国家及深市政策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合同的约定,根本上是由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保障属性所决定的。

作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其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向政府缴纳合理比例的增值收益,并将增值收益纳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使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受惠,对于实现住房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应缴增值收益如何计算?

答:《办法》所规定的应缴增值收益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

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如何确定?

答: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二)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且政府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为何规定缴纳50%比例增值收益?

答:《办法》之所以规定缴纳50%比例的增值收益,是基于国家和深圳市政策法规规定,同时借鉴了其他城市立法和实践经验,兼顾购买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综合考量了各种因素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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