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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史上最严知识产权保护新规

2017-10-11 20:02:14 来源:深圳商报

  你的作品含金量将大增!记者10月10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我市拟出台史上最严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根据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深圳将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以及明确最低处罚标准,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针对突出问题作突破性尝试

  2008年4月1日,我市就率先出台全国第一部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体系,无法与当前深圳的创新实力相匹配。据调查,目前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使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从制度创新的高度,针对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从制度建设层面做出一些突破性的尝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立法思路立足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在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标准、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设立举证妨碍规则等方面先行先试,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要体现出知识产权“值钱”

  法规起草部门认为,知识产权要体现其应有的价值,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数额上,要体现出知识产权“值钱”。

  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标准和明确最低处罚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最重要的立法思路之一。《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和处罚力度,规定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和规模等因素,可以按照计算所确定数额的三倍,确定损害赔偿额、侵权赔偿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除了恶意侵权的赔偿之外,对于恶意侵权的处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明确规定,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侵权人面临的罚金最低为五万元。

  建立健全诚信保护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着力构建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使知识产权信用准则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信用准则。一是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失信限制和政府采购限制制度,规定有相关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情形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市、区政府不得给予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二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机制,明确规定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监管体系知识产权违法信息的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采购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年内在境外有侵犯深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禁止采购其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其货物、工程和服务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未提供书面承诺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跨境维权可获政府的信息、法律和资金支持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深入,企业在海外屡屡遭遇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为此,《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规定,有在境外侵犯深圳权利人知识产权情形的,列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等。这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填补了这方面保护的空白。

  此外,许多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在海外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时,由于在人才、资金、信息各方面处于劣势,《条例》规定,建立“一带一路”和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对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法律和资金等支持。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全文已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公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0月30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