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人才立法,最早追溯到2002年7月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才工作的内涵和对象不断拓展,仅针对人才流动制定的人才市场条例,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近几年,深圳市委市政府陆续出台“促进人才优先发展81条”“十大人才工程”等人才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即将在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将人才政策优势转化为人才立法优势,为广聚“天下英才”提供法治保障。《条例》在立法方面有哪些亮点和特色,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任彤30日向媒体介绍了有关情况。
“党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任彤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对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的提出了明确意见。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了要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制定人才工作条例。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深圳市委的要求,结合特区实际,认真开展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制定了人才工作条例。
“《条例》发挥了特区立法权优势。”任彤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特区法规可以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大胆尝试,有些内容可以对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变通,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经验,为深圳改革开放保驾护航。鉴于我市人才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采取特区法规的形式对人才工作作出系统规定,推进人才工作依法管理,提升人才工作法治化水平,打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治环境。
任彤说,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压茬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人才工作的改革亦是如此,《条例》体现了以立法引领和推动人才工作改革创新。一方面是将长期适用的政策和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法定化;另一方面,以立法推动和促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制约创新和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条例在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营造“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达到良法善治的目的,离不开管用的法规。任彤说,《条例》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兼顾原则性规定和可操作措施,做到虚实结合。一方面,针对人才工作政策性强,需要紧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市场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的特点,注重将中央和市委确定的人才工作基本方针及重大决策以立法原则固定下来。另一方面,努力以明确具体的规定“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如关于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登记备案的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本市离岗创业的规定,提高财政性资金资助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重的规定等等,都是便于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