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经信局了解到,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云浮市设立了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制定了《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7月25日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列入企业库,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贷款。
据了解,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和省财政注资的专项资金组成,专门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办法》规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必须是在云浮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工业和商贸企业,优先支持列入广东省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名单的企业和云浮市“四新一特”企业。
《办法》明确,合作金融机构列入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的贷款融资必须是新增的,应符合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合作金融机构新增的服务客户;二是合作金融机构对原有客户的新增融资。列入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执行的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2倍(含)。其中,对优质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同期基准利率;对风险较大但可控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对引入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云府办〔201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