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新兴县人民政府印发《新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享有农村集体十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被依法征用而失去1/2以上耕地(或低于本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按自愿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09年4月20日,新兴县人民政府印发《新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享有农村集体十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被依法征用而失去1/2以上耕地(或低于本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按自愿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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