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郁南县林业局接到涉林违法线索称:“平台镇古勉村委某林地存在非法采伐生态公益林的违法行为。”郁南县林业局即时派执法人员去现场调查情况。经调查,莫某在未取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郁南县平台镇古勉村委某林地内采伐生态公益林的桉树林木。
莫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4月12日,郁南县林业局联合县公安局、平台镇人民政府一同到平台镇古勉村委某涉嫌违法犯罪林地现场进行勘验,目前莫某滥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3月6日,郁南县林业局联合平台镇人民政府到平台镇古勉村委某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林地进行勘验检查。
2024年4月12日,郁南县林业局联合县公安局与违法嫌疑人到平台镇古勉村委某林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嫌疑人指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