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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县级)

1994-05-05 来源:中国共产党阳春市(县)历史大事记(1978.12—2004.2)

1994年5月5日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县级),以原阳春县的行政区域为阳春市的行政区域。阳春市下辖18个镇,309个管理区,28个居委会。5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阳春市由省直辖,委托阳江市人民政府代管。阳春市政府驻原县政府驻地。全市总面积4054.7平方公里,人口9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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