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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县政府决定用2年时间对全县进行房产权登记

1987-10-01 来源:中国共产党阳春市(县)历史大事记(1978.12—2004.2)

1987年10月1日 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用2年时间对全县城镇范围内的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房产权登记,核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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