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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春城镇、附城区、河西区实行区镇合并

1985-05-06 来源:中国共产党阳春市(县)历史大事记(1978.12—2004.2)

1985年5月6日  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春城镇、附城区、河西区实行区镇合并。撤销附城、河西区党委会以及附城、河西区公所。附城、河西两区合并后,重新设立中共春城区委员会、春城区公所,与中共春城镇委员会、春城镇人民政府合署办公,挂区镇两个牌子,同设一套班子,使用春城区委会、春城镇委会以及春城区公所、春城镇人民政府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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