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月1日 阳春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将阳春县革命委员会改为阳春县人民政府,阳春县人民政府印章即日启用,原县革委会的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1981年1月1日 阳春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将阳春县革命委员会改为阳春县人民政府,阳春县人民政府印章即日启用,原县革委会的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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