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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思维 学会法治方式推动法治珠海建设

2021-06-02 10:59:56 来源:珠海特区报

  让法治成为信仰,就要求全体市民都要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使法律成为全社会行动的准则,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内心拥护之,真诚信仰之。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建设法治中国的里程碑。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应该崇尚法治,真诚地信仰法治,认真地学习法律,积极培育法治思维,科学地运用法治方式来推动法治珠海建设。

  一、真诚地信仰法治

  信仰是行为的动力和先导,有什么样的信仰,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人们信仰法治,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就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人们信仰人治,在利益纷争时往往就会“找人”“托关系”。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被信仰,法律才有尊严、权威和生命力,才能在人们心里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正如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

  让法治成为信仰,就要求全体市民都要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使法律成为全社会行动的准则,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内心拥护之,真诚信仰之。让法治成为信仰,要求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认真地学习法律

  在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方面,珠海市领导干部应当做表率,要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学实一步。要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要原原本本研读文件,在学深悟透上下功夫,在熟读文件文本的基础上,坚持学科基础和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和科学揭示全会精神的指导性、深刻性和针对性,真正做到学深悟透、把握实质、入脑入心。让全会精神尽快进党校课堂、进教材、进学员头脑,为创建一流法治环境、增强核心竞争力提供保障。

  在法律知识的学习方面,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党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在开设的各类主体班教学中设置宪法、行政法、市场经济法专题课,强化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依法行政意识。

  三、积极地培育法治思维

  所谓法治思维又叫法治思维方式,是指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习惯与取向,它是一种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它包括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治官治权等思维。

  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有高低强弱之分。有法律知识不等于有法律意识,有法律意识不等于有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方式的养成是非常困难的,一个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长时间的法律培训和教育。

  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不仅要学习、思考法治思维,更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破解难题、解决难事,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通过在党校、行政学院开设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研讨班,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逐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科学地运用法治方式推动法治珠海建设

  (一)创新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法治珠海的建设,首先要有良法。在良法的创立过程中,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良法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创新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

  (二)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珠海市各级政府必须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职权法定原则。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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