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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路径研究

2021-06-02 17:15:27 来源:珠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作为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近年来在多个领域进行了大胆探索,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在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珠海应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扎实推动珠海经济特区“二次创业”加快发展。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

  “营商环境”一词为世人所熟知,主要得益于世界银行从2003年开始每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该报告对全球一百多个经济体的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评比,对全球投资活动具有风向标的指导意义。我国于2019年10月22日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并从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优化举措。

  法治是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维度,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指以法治的原则和方法对营商环境的相关因素和条件进行构建和实施的一套制度性安排。新近颁布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明确了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框架和内容,具体包括建立健全法规规章体系、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加强有效监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

  珠海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状

  作为经济特区,珠海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充分发挥了“立法试验田”的作用。据统计,截至2018年,64件特区法规中属于先行先试及创制性立法的就有50件。比如,珠海是全国最早用地方立法的形式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从2013年起至今已形成了“一条例一办法八制度”的较为完整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

  自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启动以来,珠海全市行政许可项目大为减少,行政管理事权大量下放,有效节省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时间成本。同时,珠海在全省率先实现权责清单的一体化,大力推行权责清单跨层级、跨部门、跨应用系统的智能化管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

  基于知识产权在营商环境中的重要地位,珠海在提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障水平方面不断探索:一是设立了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检察室和知识产权法庭,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检合一”和“三审合一”模式;二是横琴新区工商部门与法院合作探索构建知识产权侵权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相衔接机制;三是横琴新区管委会、拱北海关和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创立了全国首个海关“知识产权易保护”模式。另外,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面,珠海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以香洲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先后与香洲区消委会等7家单位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早在2014年珠海就出台了《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全面建设信用珠海。在此推动下,2014年珠海出台了国内首部对某一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全面统一规范的地方性政府规章——《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诚信岛建设促进办法》。2017年珠海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发布全国首份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率先将清单管理模式引入信用监管领域。2018年珠海出台了《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在全省率先梳理出国家37个联合奖惩备忘录,构建起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奖惩机制。

  珠海法治化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政务服务规范化有待提高。一是行政服务效能不高。珠海市政府工作报告曾指出,当前珠海行政服务效能不高的问题较为突出,阳光法治服务政府建设任务艰巨。二是政务服务缺乏有效监督。从近年来珠海市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来看,珠海公务人员越权滥权、以权谋私的现象依然存在,凸显当前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

  二、司法保障能力有待补强。第一,目前司法工作中案多人少的局面未能得到根本解决,阻碍了司法服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第二,涉自贸区案件多为涉外的新型案件,案情复杂,难度较大,珠海对这类案件的司法保障能力还存在不足。第三,由于不同部门间协调沟通不充分,加之人员、场地等条件未能有效保障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和体现。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待深入。主要体现为:第一,社会信用体系的立法仍需完善。比如,当前立法应更好地将公民个人的信用信息纳入。此外,缺少对商事主体信用利益遭受公权力侵害后救济手段的规定。第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不均衡。相较于商务诚信方面的改革力度和成效,珠海在政务诚信、诚信文化等方面的改革步伐滞后,成效不足。以政务诚信为例,虽然《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但与之相关的制度性规范一直未见出台。

  珠海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路径

  一、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一是立法机关应加强顶层设计,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同时,继续发挥特区立法权的优势,依托针对性、创新性的立法贯彻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二是立法机关应提高立法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立法知情权,以及提高多元社会主体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度,广泛听取意见。三是要增强立法的精细度和执行度,让立法“长出牙齿”,树立法治权威。

  二、深化改革推进政务服务制度化。第一,要强调和贯彻整体协作意识。珠海应把整体协作的观念和意识贯彻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要有打破部门利益的勇气和决心。第二,完善政务服务监督制度。一方面,畅通行政投诉渠道,以12345热线为基础,构建企业和市民的统一政策咨询、投诉、建议平台。另一方面,建立网络监察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窗口和行政机关内部效能实时监察的力度。

  三、多管齐下增强司法保障能力。首先,针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应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做到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其次,为有效应对涉自贸区案件的挑战,一方面,应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另一方面,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借力高校、科研机构等外部资源。第三,构建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有效衔接的机制。比如,可借鉴福建省的做法,建立横跨法院、仲裁机关、行业协会的多元解纷平台,以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流通。

  四、完善立法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均衡发展。第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地方立法。可考虑在整合、修改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珠海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扩大保护范围,完善保护举措。第二,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落后领域的改革力度。一方面,出台相关规定落实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提升政务诚信水平。另一方面,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引导全民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