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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打造珠海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2021-06-06 19:54:14 来源: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相继就社会组织如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好协同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也五次提到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最本质的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把原本由政府控制的空间让给市场和社会组织,在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结构中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复合协同,通过合作、协商等多种手段共同治理公共事务。作为多元主体之一,社会组织在参与基层治理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初步形成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建立了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一、珠海市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2013年以来,珠海市在市、区、镇(街道)三个层级全部成立社会组织平台(即枢纽型社会组织孵化平台),为社会组织孵化提供支撑。经过多年培育,社会组织在珠海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其在激发公共意识、扩大社会参与、抗灾救险、环境保护、社会救助等活动中发挥纽带作用,成为沟通政府与群众的有益桥梁。截至2018年3月,全市登记在册社会组织2340家,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13.25家,提前实现广东省提出的“到2020年,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不低于6.5个”的目标。

  社会组织在珠海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一是利用社会组织公益性、互益性的特点,促进社会行业自律,推动社会资源供给的多元化。珠海市一些行业协会在会员单位中大力倡导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理念,充分发挥了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发挥社会组织有效强化社会服务的作用,承接更多政府委托的业务,进一步激发活力,促进政府实现“善治”。部分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将相关社会服务转移给社会组织,改变了以往政府对社会服务“大包大揽”的做法,真正实现了“小政府、大社会”;三是发挥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增进政府与群众之间双向沟通和交流,在政府与群众之间建立一条“缓冲带”,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四是利用社会组织广泛性的特点,宣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珠海市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珠海市社会组织蓬勃发展,质量上有所提高,作用与功能不断提升,特别是文化、康娱领域贡献较多,参与基层治理的成绩非常显著。但是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社会组织建设在自身定位、政策引导等方面,尚存在薄弱环节,例如: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动力不足、信息不对称、专业人才缺乏等,由此导致社会组织发展参差不齐,能够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力量依旧很薄弱。分析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一)社会组织量高质低、结构失调

  珠海市每万人常住人口拥有社会组织数为13.25家,远高于广东省要求的6.5家。但因缺乏对社会管理的认识、缺少对社会事务的接触,多为文体活动等兴趣类的团体,能够提供专业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多,还没有拓展到高层次的物业管理、法律咨询、就业培训、医疗保健等多方位、宽领域的服务,尤其是2012年至2016年间,由于一些政策性的原因,社会组织数量呈井喷式增加,但数量增加的同时,质量并没有提高多少。大部分社会组织在党的建设、管理体制、决策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不健全,自我发展能力比较弱,内部管理状况欠佳,没有相应的能力承接起政府转移出去的职能,导致部分政府部门不敢选择社会组织承接上级下放的社会事务,与此同时也制约了社会组织向更高层级的社会服务发展。

  (二) 缺少引进专业社会服务人才的相关政策

  在社会服务领域中,社会工作者是急需的人才。2018年珠海市出台了“珠海英才计划”,被誉为史上最强的人才新政,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目前珠海市并未出台引进专业社工的长期规划性文件,仅有社工人才待遇工资指导线,导致政府采购社会服务时对于社会工作人员薪酬标准基本上设定于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之间,较低的薪酬标准难以支撑高端社会工作人员的引入。同时,在发展社会组织专业的人才政策方面,珠海市未设置优秀人才的奖励项目,专业的社会服务人才缺乏,无法满足当前以至未来的社会服务需求,行业从业人员水平堪忧。

  (三) 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滞后

  为社会组织专门制定的行政法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实施多年,其中很多条款相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现状来说已相对滞后,新的条例至今没有出台。珠海市很多涉及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文件还没有制定,如:2015年和2016年,中央及广东省出台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珠海市的相关配套文件至今没有出齐;2016年和2017年,中央和广东省分别出台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海市相关的实施细则至今还没有出台。制度建设的滞后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规范有序发展。

  (四)社会组织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难度较大

  自2012年以来,珠海市社会组织违法案件156宗,90家社会组织被给予警告,66家社会组织被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特别是社会组织登记放开后,监管的法制机制已经落后于实际需要,较难承接政府委托的执法工作。主要表现为:一是执法条件欠缺。近年来,珠海市虽然在争取市委市政府重视、努力改善社会组织执法基础条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来看,社会组织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手段依旧严重不足。目前,仅市民政局成立了专门执法监察机构,各区民政部门均没有成立专门的执法监察机构,也没有专门的执法人员,无法满足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执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够、法律知识欠缺,不愿执法、不敢执法和不会执法以及执法工作没有相应的经费支撑和装备保障的现象比较突出;二是缺乏相应协调统筹机构。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管主要有三类主体,分别为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指导)部门、职能管理部门。目前,各社会组织执法主体之间缺乏沟通协作,甚至出现相应的规避行为,其核心实质在于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协调统筹机构来负责处理部门之间执法监管分割问题,以及面对复杂社会组织事宜的联合执法协调问题等;三是对于委托的职能存在执法困难。珠海市民政局已委托各功能区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各功能区也按市民政局要求开展登记相关业务及年检等日常管理工作。但由于各功能区相应业务部门均是综合部门,一个社会发展(事业)局对应市政府多个组成部门,人员少、主体资格不合适,以致无法开展受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尤其是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工作仍需市局执法部门开展,形成只审批不执法的局面,造成功能区承接的委托职能的责权不一致。

  (五)珠海市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有待加强

  由于社会组织的组织特性与党政部门、国企事业单位差异明显,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没有先例可循,且社会组织是新时期下高速成长的组织,人员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流动性等特点,党建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难点。

  一是领导机构尚未健全。目前,珠海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未形成上下呼应、职责明确、无缝衔接的工作组织领导体系,特别是有的经济功能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依托的职能部门不同,组织领导体系尚未健全,难以形成党建工作合力。

  二是管理体系尚待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有些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党组织没人管,出现空白;一些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党建“不愿管”。

  三是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覆盖率不高。珠海市社会组织普遍规模不大,人员不多,党员较少,党组织覆盖率不高,影响了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影响力。社会组织中流动党员居多,党员组织关系复杂,一些党员即使参加了社会组织仍未脱离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党组织的管辖,使社会组织党员权利在现在的社会组织党组织中无法有效实现。

  四是经费缺乏。由于社会组织种类庞杂、数量庞大、人员分散,各级财政虽有投入仍显不足;党员流动性大,党费收缴难以保障;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章程,社会组织收集的各类会费必须用于全体会员的公共支出,难以列为党的活动开支。很多社会组织没有专门的党员活动室,有的开展党内活动不得不游离于单位外,处于无地可据的尴尬境地。

  (六)居民参与度不高,社区自治主体结构失衡

  对部分居民而言,社区在相当大程度上只是一个居住的共同体,而非生活的共同体。社区居民归属感不强,成员之间缺乏凝聚力,也没有树立起社区自治与服务的意识,导致当前社区建设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政府自上而下地运动式推动,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社区工作开展起来吃力不讨好。此外,由于参与社区治理的途径和平台还不健全,已经建立的机制又没有有效地运作起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热情。

  三、其他先进地区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经验

  (一)上海经验

  上海社会组织工作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注重把握活力与秩序的关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16年末,上海市共登记社会组织13355个,年均增长6.1%。其中以下做法可供参照:

  一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工作。实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改革,直接登记类社会组织占总量的74.0%;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办公场所等登记条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30家地市级异地商会依法登记,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设立、变更、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审批;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与年报公示并行制度,启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简化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

  二是优化政策制度。颁布《上海市募捐条例》,扩大募捐主体范围,进一步规范募捐行为和募捐管理;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市级相关部门先后制定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孵化基地建设、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基金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涉外服务工作等政策文件;发布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建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坚持分类指导,加大政策扶持,加强综合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工资基金和职业年金,推动1877个社会组织办理工资基金,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设立社会组织发展资金,2012年-2016年,全市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合计超过300亿元,在社会组织年度总收入中占比从2011年末的14.5%提高到21.7%。

  三是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加强社会组织法人库、“上海社会组织”网等信息系统建设,新建募捐信息服务平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形成“一库、两网、六大平台”的信息化支撑体系;启动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社会组织登记、年检、日常管理、执法、评估评优等信用信息记录、共享、使用的制度框架和部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逐步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和完善的评估体系;加快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市、区两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达到23个。

  四是不断突出社会组织主体地位。全市257家行业协会基本实现国家行业分类标准门类的全覆盖,服务会员单位近6万家;全市大多数行业协会联合工商部门制定了行业组织发展规范;亚太地区教育质量保障组织(APQN)上海总部、上海纽约大学等一批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涉外社会组织相继登记成立,功能初步显现;扩大社会参与,全市社会组织每年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从“十一五”末的1.3万个,增加到“十二五”末的3.8万个;社会组织接受福彩公益金资助5亿元,承接公益服务项目和创投1420个。

  (一)深圳经验

  深圳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引人瞩目,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城市改革治理新主力。截至2016年底,深圳市全市拥有超过10400家社会组织,其中社区社会组织近4000家。其中以下做法可供参照:

  一是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为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深圳市政府先试先行,通过职能转移、权力下放、建立综合监管体系、购买服务等诸多改革,在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发展的同时,也为深圳社会组织自我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随着深圳市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后,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任务越来越重,提高已“入门”成员的质量成为深圳社会组织改革的重要目标。从最严常态化抽查落地到多部门社会组织大数据监管,从社会组织信息共享到信用机制构建,深圳社会组织发展在拆掉门槛后迎来自身的更新迭代。目前,深圳市已启动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方案和步骤,为质量改革制定好路线图、规划图,重点解决生动的实践与落后的法规之间的矛盾,以及社会组织迅速增长的规模和监管不足之间的矛盾。

  作为社会组织监管部门,深圳市社管局通过立规矩、改手段、齐参与等方法,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监管的具体职责,运用互联网思维,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丰富监管的方式方法。同时,调动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监督,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局面。

  二是抽检和自查建立双重保险。在搭建宏观架构的同时,深圳市发力完善社会组织监督机制。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等政策,探索建立政府行政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自律、党组织保障的“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在全国开创性地实施抽检监督。不定期开展抽检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全程参与,在不提前告知抽查对象的情况下,前往社会组织注册地址进行检查,抽查对象名单通过电脑随机摇号确定。同时,被曝光存在问题以及有过“前科”的社会组织成为必检对象。仅2017年上半年,深圳市共开展社会组织执法活动30多次,抽查、现场检查社会组织61家,查处社会组织199家,其中责令整改145家,限期停止活动2家,拟撤销登记52家。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抽检,规范了社会组织发展生态环境,让社会组织不敢违法。为了提高社会组织自我规范的意识,深圳市也会定期发布社会组织自查要求,达到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外部规范的双重保险。

  三是激发社会组织自我发展活力。2015年9月,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其中提到转移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有40项。2016年,深圳市首次由第三方民间机构作为主体对深圳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公布,成为深圳“管评分离”改革的重要节点。深圳社会组织管理从碎片式改革到整体化统一协调,系统化包容开放的管理让深圳社会组织不仅在数量上蓬勃发展,同时也激发自我发展活力。政府给予社会组织充足的发挥空间,官方推动政企、政社分开,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自下而上的创新改革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常态。

  四、进一步加强珠海市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2018年全国“两会”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要求,广东要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重要手段。

  (一)理念创新是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基础

      城市社会复合治理是指在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结构中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复合协同,通过合作、协商等多种手段共同治理公共事务的一种新型治理模式,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种必然发展趋势。珠海市下一步应将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和创新着眼于政社分开,强调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社会治理的复合协同,从传统的社会管理向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的复合治理转变。在复合治理体系构建中,逐步培育出一批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能积极参与公共治理的社会组织,使社会组织成为承接公共服务职能、依法自治的重要新生力量。

  (二)强化枢纽型社会组织培育,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变革

  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在对同类别、同性质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中,处于龙头地位、能承担一定业务指导或管理职能来服务和管理一个地域、一个系统、一个领域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并承担对中小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引导。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珠海市枢纽型社会组织在项目需求与开发、社会资源对接、社会组织发展专业性指导方面能力不足,发展方向指引还不够明晰。下一步,应借鉴吸收深圳、上海等地经验,秉承把社会组织做大做强的战略思路推进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培育,突出其政治引领、系统整合和协同作用,带动其他中小型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并以点带面促使社会治理新体系的形成,从而更大程度的实现社会自治和社会协同。

  加强社会组织登记规范管理,以壮大社会组织和提升社会组织能力为导向,构建以登记为基础、服务为关键、监管为保障的社会组织管理新体系,实现登记部门、业务指导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三者协调整合、一体化发展的管理新格局,推动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联合监管机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培育、扶持枢纽型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类(如社工协会、社工服务中心)、社区公益慈善类(如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困难救助帮扶协会)、社区福利服务类(如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社区托老中心)、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类(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心理矫正和辅导中心)等社区社会组织,使各类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组织成为社区社会治理与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着力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引领作用,发掘社区领袖和社区志愿力量,全面实施“专业社工+全民义工”计划,培育发展几个管理规范、群众认可的志愿服务组织,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专业性强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引领全民自觉参与社区治理,进一步提升社区精细化服务水平。

        (三)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为突破口,提高社会治理的公众满意度社会治理必须围绕满足群众公共服务需求的根本目的来推进,把公众满意与否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我市社会组织整体偏向文娱康健方面的问题,应积极尝试以购买公共服务为突破口支持高端社会组织发展,建立较完善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公众满意度。一是出台专门的政策法规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规范,从项目的招投标、评估、实施、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估等方面都建立起精细化的操作流程,确保项目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公共性,满足人民群众多样性、差异化的公共服务需求。二是创新公共服务购买模式,如可以委托社工协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间接购买公共服务,也可通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公益创投的方式购买服务。三是民政部门根据公共服务配置和供给体系,分类分级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努力形成门类齐全、体系完善的社会组织服务网络,重点培育民众迫切需求、社会反响良好的居家养老、生活亟需的社会组织,做到培育的精细化、标准化。

  (四)通过"服务对象和社会组织双赢成长”实现共享,着重打造"人才库”

  目前深圳、中山等地出台了多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方面的政策,珠海市也应尝试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设领域出台新的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参与珠海的社会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以弥补专业人才的不足。鼓励高校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为大学生提供社会实践基地,帮助在校生加深公益事业的了解,拓宽社会组织人才获取渠道。对于主动、持续、长期担任社会组织并得到好评的高校学生志愿者,应由社会组织反馈至高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在之后奖学金评定、毕业生推优等优先考虑。

  二是注重培训,提高社会组织从业者的服务、技能水平,逐步树立社会组织的品牌化和专业化。鼓励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企业开展互相的观摩交流、以大组织带小组织、孵化基地统一邀请专家作战略规划、组织治理、财务管理、公益创投指导等形式,为社会组织提供智力支援。

  三是研究制定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四是盘活珠海市“每年十佳”社工资源。在“每年十佳”社工征选完之后,将这些优秀经验分享给社会组织,发挥经典案例的价值,打造本土优秀社会工作人才样板,让珠海的本土经验真正成为落地经验。

  五是培养一批本土秘书长级专业人才。结合珠海社会服务发展方向,确定出秘书长能力素质模型,制定鼓励秘书长成长的奖励政策及相应培养课程体系,建立全市的社会组织秘书长级人才库,改善人才难以保留的问题。

  (五)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强执法机构建设。珠海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社会管理大局的高度出发,更加重视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强执法机构建设,要在努力争取党委政府增加编制、人员、经费的同时,合理挖掘内部潜力,组建综合执法机构,尽力为社会组织执法工作提供人员、经费、装备保障。

  二是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联合监管体系。统筹推进社会组织联合监管工作,制定社会组织联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构建社会组织联合监管体系,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三是继续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工作实际需求,不断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和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平台,持续提升珠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化管理水平,出台珠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指引,指导社会组织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四是坚持年度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于执法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的社会组织,一经查实,要敢于碰硬,严肃处理。

  (六)推行"党建+”工作模式,着力提升社会组织党建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曾针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比较薄弱的状况,强调指出,越是情况复杂、基础薄弱的地方,越要健全党的组织、做好党的工作,确保全覆盖,固本强基,防止“木桶效应”。珠海市要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实际出发,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一是整合党建资源,强化社会组织党建阵地建设。一方面,通过整合有利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优势资源,以标准化党建服务站建设为依托,对社会组织党建阵地实行“六有”标准化建设和“五个一”(一块党建版面、一块标识牌、一面党旗、一套书刊和一个书报架),抓好党员活动室的“建、管、用”工作,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党建服务站的带动、辐射和服务功能。另一方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做好社会组织党建网络阵地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网上、电子邮件、QQ群、微信群、短信互动群等方式,向社会组织党员刊登(发送)学习资料、党课资料、党建信息等,并实时解答党员干部提出的各类咨询,做到交流互动实时化、咨询答疑个性化、信息反馈快捷化,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党建网络平台建设。

  二是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机制,逐步扩大党组织覆盖面。规范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等方式建立党建工作人才库,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人员岗位补贴制度,确保社会组织配备的党员干部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正确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针对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按照“行业归口、分级管理、区域托底、规范有序”的要求,形成“大口党委抓行业党建、各街镇抓属地管理”的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并把社会组织党建作为年终对市、区、街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并逐步完善上级党组织联系服务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建立沟通的“两项机制”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同时,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和辅导员队伍建设,有效落实好对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服务与工作指导。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监督机制。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基础上,建立党建考核评价制度。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实行考核评价。地方社会组织党委对社会组织支持党建工作的力度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地方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支持政策挂钩。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表彰激励机制。在社会组织中树立榜样,定期评选表彰“先进党组织”“模范党员”“优秀党务干部”,弘扬社会正气,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真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成为各行业的模范带头人,推荐选拔优秀党员干部入选党代会或人代会代表,提升社会组织党员的政治地位。

  (七)完善考核指标和机制,强化民意的决定作用

  一是构建多元参与的评估机制。可通过问卷调查、居民评议、部门考核、第三方测评、专家评审和自我评估等方式,让社会多元主体综合评价社会组织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居民满意度、民生项目实施等方面内容,实现社会治理评价体制的创新,促进从政府满意到居民满意的转变、从完成上级任务到解决民生实事的转变。

  二是打造民意决定机制。把居民满意作为检验社会治理成效的第一标准,评选指标、内容和过程都坚持民众满意导向,与民生相关的评估指标占全部指标的70%。并且将公共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治理的评估指标权重向民众和社会组织倾斜,行政部门考核权重降低到30%,而居民评议和参与体系权重则上升到70%,打造真正的民意决定机制。

  三是将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培育纳入社区考核指标,确立考核评比结合机制。丰富社会建设的考核评价内容,综合考核评价和谐社区、示范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情况,并开展相应的评比创建,评选出让群众满意的社区、让百姓受益和受欢迎的服务项目,促进社会组织、社会服务和社区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绩效和公众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Z],2017.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Z],2017.

  [3]香洲区民政局.香洲区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工作汇报[R],2017.


作者:中共珠海市委党校2018年春季处级班第四课题组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