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珠海库 > 理论文章、理论著作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经验

兼论广东法治建设再出发的路径

2021-06-06 19:57:03 来源: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

 

  我国改革开放已走过四十多年的风雨历程。四十多年来,我国不仅从一个经济落后的贫穷国家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也从一个法制基础十分薄弱的国家逐渐发展成为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的国家。回顾和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成就和经验,展望和研究广东法治建设的未来路径,对于凝聚法治最大公约数,推进广东法治建设全面深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1978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我国拉开了恢复与重建社会主义法制的序幕。邓小平同志总结“十年文革”的沉痛教训指出“制度还是更靠得住”,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法制方针。但是,当时中国的法律几乎为空白,很多法律没有制定出来,整个社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迅速制定一批法律,恢复和重建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就成为十分急迫的任务。于是,我国开始大规模地制定新法律,仅在1979年7月1日这一天,就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在内的七部法律。此后,我国陆续制定了一大批重要法律。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82宪法”)颁布实施,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了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1997年,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治年份,我国正式开启和探索法治国家建设新的征程。这一年,“依法治国”被写进党的十五大,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反映的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观念的巨大提升和人们法治观念的全新转变。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纳入宪法。2001年,国家把每年12月4日定为“法制宣传日”,整体推进普法教育。2004年,我国法治建设在宪法、依法执政、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均有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呈现系统性和整体性特点,“尊重和保护人权”被正式写进宪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等各个方面均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2012年,是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的一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入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定下来,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主旋律。同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宪法法律权威。2013年11月,党中央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强调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强调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1]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描绘和勾画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蓝图。2018年3月,我国对《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最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从而将法治建设提升到一个全新高度。

  二、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探索、发展、完善、深化的过程,其间虽历经曲折,但还是取得了重大成就,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打下了坚实基础,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凝聚共识一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

  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智慧结晶,是人类经过漫长的历史实践久经磨难而艰辛探索出来的。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封建主义传统的国度,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主义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相对较少。[2]加上新中国成立初期,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不重视,又缺乏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导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不健全甚至暂时停滞。十年浩劫,痛定思痛,中国人民有了思想认识上的巨大觉醒,彻底告别人治。但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于法制的理解与运用简单停留在法律、制度的意义上,单纯以为只要制订了足够多的法律和制度,就实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思路逐步清晰起来,逐步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的升华,从“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的全面升级,全党和全国人民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规律、治国理政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日趋准确和科学。经验和教训使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3]当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对于法治已经达成思想共识,形成最大公约数。回顾我国法治历程,中国人民围绕为什么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发展社会主义法治这两大基本问题进行了长期的艰苦探索和奋斗。如今我国正处于战略发展机遇期,国际国内局势深刻变化,利益关系纷繁复杂,社会矛盾盘根交错,纠纷冲突日益凸显。实现国家和社会整体法治化转型,完善国家治理方式社会治理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法治规律和中国国情相结合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十分鲜明的特点就是遵循世界法治发展规律,尊重中国基本国情特点,创造性地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选择,既有自下而上的自然演变模式,也有自上而下的自觉推动模式;既有通过暴力革命建立的法治模式,也有通过相互妥协形成的法治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凡法治取得比较成功的国家,都创造性地实现了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的有机结合。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法治发展模式,法治模式一定要根据一国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选择和评判,不能生搬硬套他国的法治模式,不能把某种特定的法治模式当作法治的唯一模式,以此作为评判所有国家法治好坏的标准。法治不能也不会定于一尊。[4]现实中,有人一味推崇西方国家法治模式,甚至把西方较发达的经济水平和较优越的物质条件直接归因于某种法治模式的选择,忽视发展条件、历史传统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还有人把法治与特定的经济政治制度捆绑在一起,认为实行法治必须一并移植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对于这些片面或错误观念,我们应当保持清晰认识,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定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不是简单继承传统法治的母版,也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法治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再版,也不是外国现代化国家法治的盗版。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这是一条代价最小、成功系数最大的独具中国智慧的法治道路。

  (三)以人民为中心一彰显法治本色

  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和底色。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宪法实施的“人民主体地位”。他反复强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人民为中心,这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同时也是落脚点。“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穿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具体工作的方方面面。在立法上,深入推进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诉求,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积极推动形成严密科学的党内法规体系。在执法上,坚持依法执法、合理执法的执法理念,秉承执法为民的法治目标,切实维护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在司法上,坚持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公开、司法时限原则,着力解决司法不公问题。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改革成效由人民来评判的人民司法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目标,这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治保障平台,集中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人本立场。

  (四)立法先行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法治建设总体上也是按照“健全法制”的法治思路来规划部署的。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加强立法,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有效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实现对立法精神和社会核心价值的弘扬和指引,对社会多元利益的分配和保护,对社会复杂关系的确认和调整,对社会共同秩序的规制和维护,以及对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制度确认。1954年宪法巩固了中国人民通过流血牺牲取得的革命成果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1982年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的奋斗成果,规定和确认了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其他法律规范也都从不同方面、不同领域对我国的重要社会关系进行了详细规定和权义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以抓立法质量为关键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方面,下真功夫、出实招。积极编纂民法典,出台《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审议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等等。可以说,我国每一次立法实践、每一次宪法的修改、每一部重要法律的出台、每一个重大法治举措,都彰显着厉行法治的决心和毅力。立法先行,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而言意义重大,有力推动了我国法治进步和社会发展。

  (五)狠抓“关键少数”一党员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实施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对法治建设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领导干部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是否身先士卒、率先垂范,是决定法治建设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重视发挥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模范作用,党员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真正成为践行政党法治的榜样与模范,极大促进了我国法治发展。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领导十三多亿人口的社会主义大国进行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定不移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全面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带头人、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只有领导干部发挥好学法尊法用法护法的“头雁效应”,才能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狠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的职责定位。当前部分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不足、法治能力不强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法治能力和水平。[5]要求广大领导干部始终要做到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学习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牢固确立不触法律红线、不越法律底线的法治观念。

  三、加快法治广东建设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广东的法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先水平。但是,随着党中央对于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与人民群众对法治期待的不断提升,法治建设面临新要求和新挑战。全面推进广东法治建设再出发,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再上新台阶,笔者认为,应当着力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坚持改革与法治双轮互动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寄予厚望,提出“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今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规划和谋划发展是广东改革发展新的经济增长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两者唯有携手并进,才能相得益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尽管在改革的浪潮中,广东一些城市已经走出了一条以改革推进法治发展、以法治引领和保障改革发展的成功范例。但是,粤港澳三地要真正实现互通融合,亦存在不少法治困难。法治发展的差序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湾区城市群法治协同发展;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规范基础的缺失导致粤港澳深度合作依然停留在以政府协议政策导向上;粤港澳三地立法、执法、司法的法治冲突根本上影响着三地合作向纵深发展。学会用法治的利剑为改革披荆斩棘,以法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化实化,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坚持法治、德治与自治良性互动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过去,国家对社会实行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这种单一治理模式造成社会创造力缺乏、效率低下等问题。[6]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积极为公民、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明确权责、平等对话、自我协商,实现自治管理。民政部2017年3月数据显示,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0.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约37.4万个,基金会639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约42.8万个。广东省社会组织共有6.69万个,居全国第二。总体上看,广东省社会组织数量稳定增长,整体实力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意愿明显提高。在法治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手段的前提下,当前和今后,必须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在法治轨道上实现自治。加快社会组织的相关立法,为社会组织的成立运行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指引。不断健全社会组织执法机制,实现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监查“全覆盖”。进一步完善社会规范建设,加强各种“软法”性质的制度规范,形成多层次规范体系。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推进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要立足广东实际,积极推进德治建设,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素质素养,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的产生,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自治是社会治理的达成目标,新中国成立以来推行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是对自治的积极探索。应积极推进各方面参与社会治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参与处理自我事务,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安定,把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国际法治和区域法治相协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也已变得空前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和影响也在不断加深。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6]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法律与世界规则衔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世贸规则倒逼加快国内法治改革,有力推进了法律透明化、国际化,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繁荣富强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和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紧密和频繁。广东省作为中国与世界融合互通发展的窗口和前沿阵地,如何在遵守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权威严肃性的前提下,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如何进一步协调与港澳两地在法律文本、司法、执法等方面的差异,促进粤港澳三地共同繁荣发展,有待进一步细化思考。

  (四)坚持顶层设计与试点探索、先行先试相结合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没有现成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或参照,法治建设是“摸着石头过河”,先行先试。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有效避免改革风险,防止改革乱象,降低改革成本,亟需法治的顶层制度设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与“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相衔接,为我国法治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党中央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同时还激励和支持地方、行业试点探索。广东有三个经济特区,这些经济特区主动承担立法试验田的特区使命,坚持用好“两个立法权”,既保持法治原则性又兼顾灵活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活力,也为全国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探索。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法治市情”千差万别,各地市和区域法治水平参差不齐。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法治改革中,积极调动地区、行业法治改革的主动性、创造性,在符合国家和地区政策和制度的总框架下,鼓励各区域各行业从实际出发进行探索、先行先试。广东省积极探索深圳前海自贸区、广州南沙自贸区、珠海横琴新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新路。同时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改革创新形成的新业态、新模式、新机制及时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对改革创新成果予以认可和巩固,通过法治手段为创新发展开路护航。

  (五)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高市民法治素养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包括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在内的法治文化发展的有力支撑。相对于法律制度建设,广东省的法治文化建设是一条短腿,还不能充分满足法治建设的发展需求。因此,要着力在培养法治精神、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做好文章,在推动全社会参与营造浓厚法治氛围方面出实招。2018年3月,广东省修订颁布《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同时通过“三微一端”等方式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文化,初步形成以守法护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氛围。要真正培育好广东人民的法治信仰,塑造广东法治文化生态,还应积极挖掘法治元素,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更加浓厚,切实提高人民的法治素养。积极谋划探索法治文化建设体系,为法治文化建设制定“任务书”,确定“路线图”,描绘“时间表”,推进全省法治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M].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4-5.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2.

  [3]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M].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8.

  [4]顾培东.世界法治模式不会定于一尊[J].红旗文稿,2018(01):40.

  [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40.

  [6]张文显冲国法治40年:历程、轨迹和经验[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09):19.

  [7]中央外事工作会议在京举行[N],人民日报(01版),2014-11-30.


作者:褚丽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