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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权益保护法治化问题探析

2021-06-06 19:57:02 来源: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

  

  一、对港澳台居民权益的保护是新时代统战工作创新的必然要求

  关于新时代统一战线的方式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①对于香港、澳门同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香港、澳门同胞同祖国人民共担民族复兴的历史责任、共享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时光。”②对于台湾同胞,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我们对台湾同胞一视同仁,将继续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为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让大家有更多获得感。”③

  在新时代港澳台统一战线问题上,不仅要有底线思维,明确政治原则与立场,还要有宪制思想与法治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④

  2014年12月20日,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十五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政府就职典礼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要强化法治意识,特别是要完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夯实依法治澳的制度基础。

  因此,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充分调动港澳台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用真诚、善意、亲情拉近与港澳台同胞的心理距离,增强对两岸命运共同体的认知,实现心灵契合。当前,推进“一国两制”在港澳的实践、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对“争取人心”提出了新的课题。要不断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澳力量,密切与港澳台工商界、基层民众的联系,扩大与法律、教育、传媒等专业人士的往来,努力促进港澳台社会的包容共济。

  二、港澳台居民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港澳台居民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1.香港、澳门、台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港澳台居民属于中国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序言、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港澳台居民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宪法》第二条、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港澳台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3.港澳台居民的经济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投资时,在税收减免、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以及外汇管理等方面,参照外资享受高于大陆居民投资也高于外资的待遇。

  4.港澳台居民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因此,港澳台居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和就业培训权。

  5.港澳台居民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因此,港澳台居民在内地退休后与中国内地居民一样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

  6.《中国共产党统战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对港澳台统战工作的对象、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三条规定了统一战线的主要任务是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二)港澳台居民权益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非常重视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鉴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安排》)已经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与实施。2016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港澳居民可以按照《安排》中清单所列举的经营范围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登记申请文书不填写“经营者”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

  2017年12月16日,国务院相关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中明确规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

  2017年12月底,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已下发各地方财政部门、教育局和各直属高校。国家为来内地就读的港澳学生专门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参照内地学生奖学金政策体系为港澳学生增设“特等奖”,不但增加了港澳学生的奖学金名额,还大幅提高了奖学金奖励标准。

  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方面,国家社科基金决定参照内地居民待遇,向在内地高校和科研院所工作的港澳研究人员开放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申报。

  2018年8月3日,国务院宣布取消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证。同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明确规定:根据本人意愿,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工作、学习、生活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领取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2018年11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以参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内地居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港澳台居民权益保护的法律缺失

  1.港澳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选举产生或者协商产生的办法缺乏制度化法治化。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后,依法单独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方法有别于内地。根据法律规定,当选香港、澳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必须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中国台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军机关中的33000多台湾省籍同胞中协商选举产生的。中国国籍的香港、澳门居民当然是中国公民,但是依照我国相关的选举法规定,除非当选为人大代表以外,否则,普通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是没有选举权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根据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6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中产生。成员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中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全国政协八届委员、香港临时立法会中的中国公民组成,本人不愿参加的除外。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根据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12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中产生,其产生办法与香港地区人大代表产生相同。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特邀香港人士122名、澳门人士27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共有委员2237名,其中特邀香港人士126名、澳门人士29人,人数略有增加。因此,无论是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港澳台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的港澳台政协委员还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港澳台代表或者地方政协委员中的港澳台委员的选举产生或者协商产生,都缺乏制度化法治化,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平等就业权受到限制。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内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步在律师、会计师、建筑师、造价师、执业药师等领域建立执业资格制度。后来,这些资格证的取得逐步对港澳台居民开放。2003年6月29日,内地和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中央承诺在上述其中一些领域,逐渐实现专业人员资格的互认。2003年11月,由内地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与香港测量师协会联合签署了内地房地产估价师和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书。另外,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聘资格考试方面,也规定可以允许港澳台专业人员参加,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目前,内地已近30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港澳台居民均可参加考试取得。

  但是,取得内地执业资格证,并不一定和内地居民一样享有同样的执业权利和执业范围。在律师执业上,港澳台居民通过考试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资格,但在内地从事律师的业务受到明显限制。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颁布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只能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2013年8月7日,司法部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规定。因此,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港澳台居民律师,只能代理部分民事案件,无法与内地居民律师享有同等权利。

  3.权益保护协调机制缺乏制度化法治化。第一,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劳工及社保部门没有建立起资源共享的信息交流平台,大陆各地台办或者统战部门对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创业情况、涉及的行业领域也缺乏全面统计和动态化管理。第二,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目前,中国内地地方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合作方式主要是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粤港粤澳行政首长会谈等方式。但这种合作方式对粤港粤澳跨境就业劳动者的非合理性政策及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权益的保障等方面缺乏沟通协调机制和快速解决渠道。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创业的权益保障主要是依靠各地台办和统战部门,与台湾的官方机构缺少协调平台和调处机制。

  4.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待加强。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对个人来说,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的使用、处分、收益都可以带来财产价值。对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对企业带来巨大市场附加值,能保证企业研发、经营的经济安全,提升企业在合资合作和商务谈判中的地位,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发展的刚需和国际贸易的标配,一直以来都是内地与港澳台交流的重要领域,也是促进内地与港澳台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为内地与港澳台知识产权合作带来广阔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内地知识产权保护良好的法治环境还未形成,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且知识产权案件本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调查取证难,周期长,使得港澳台居民个人或者创办的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幅度增长,严重地损害了港澳台居民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推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权益保护法治化的对策建议

  第一,尽快修改《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党的十九大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对港澳台统战工作的基本原则进行补充完善。首先,进一步明确统一战线的工作目标。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新时代统一战线的主要任务、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写进《条例》。其次,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统战部是统一战线的主管机关,必须加强与党委政法委、党委宣传部、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等党委机关的合作与协调,切实保障港澳台居民的合法利益。党委政法部门要及时向统战部门通报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涉嫌犯罪情况、羁押情况、是否聘请律师情况、权益保障情况以及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涉及诉讼、仲裁等民商事案件。全面依法治市委员定期向市委统战部通报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政府、人大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况、在人民法院担任陪审员情况、在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办理案件情况。

  第二,制定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居民权益保障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使在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在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后,和内地居民一样依法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他们在内地的经济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

  第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使港澳台居民中的专业技术人才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执业范围。与此同时,逐步降低港澳台地区取得执业证的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房屋经理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的从业门槛,“打通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人才多向流动通道,按照国际惯例,对他们在内地直接执业实行行业管理。”⑤

  第四,强化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立法执法司法保护的力度。首先,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托粤港、粤澳及大陆与台湾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加强电子商务、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⑥其次,建立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发挥香港、澳门、台湾在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专业服务等方面具有的优势,支持广东自由贸易区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再次,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不断充实知识产权、公安等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以弥补办案人才不足等短板;建立涉港澳台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和相关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日常联络机制;及时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工作。

  第五,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人事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切实维护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加强内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与港澳台地区的劳工部门合作,通过各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的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发放专项补贴、生活补贴、安家补贴,其在内地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5%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其次,内地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考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特殊情况以及他们在国际化人才上的优势,在设置部分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时,采取特殊优惠政策,提供部分职位岗位,供港澳台居民选择考虑。

  第六,加大内地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与港澳地区的合作力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强化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者权益保护机制。首先,加大内地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与港澳地区的合作力度。在中国内地现有法律框架下,内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积极探索采用与香港劳动争议审裁接轨的劳动仲裁模式,充分借鉴香港现有劳动仲裁程序简便、灵活、快捷的特点,逐步打造具有内地特色的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制度。其次,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切实保护港澳台居民跨境就业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级审判机关与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合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再次,建立”中国统一战线网”。参照中共中央宣传部主管的“党建网”运作风格和运作模式,整合全国统战信息资源,建立中央、省市自治区,各地市、县区统战部门四位一体、互联互通的全国统一战线网络,创新新时代统一战线方式方法。

  注释:

  ①②④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01版),2017-10-28.

  ③习近平.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01版),2019-01-02.

  ⑤周盛盈.粤港澳跨境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化建设路径[J].珠海潮,2018(03):31-42.

  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N].人民日报(01版),2019-02-19.

  参考文献:

  [1]罗振建,林华山.论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化转型[J]    .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02).

  [2]殷啸虎.新时代统一战线的三个维度[J].统一战线学研究,2018(03).

  [3]蒋德海.新时代统一战线要更加关注公平正义U].统一战线学研究,2018(05).

  [4]张照东.港澳居民内地就业保障问题与对策[J].中国工人,2016(05).


作者:周盛盈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