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正式纳入中央顶层设计,大湾区建设从开局起步转向全面铺开。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为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1],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推动,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其保驾护航。从内地与港澳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贸易合作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多项补充协议,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CEPA投资协议》,基本打通了粤港澳合作的脉络,奠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的基础。[2]然而,随着大湾区建设的纵深推进,区域间法律制度层面的冲突愈加凸显和复杂,导致的纠纷随之增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大湾区经济的深度融合发展。基于此,本文从大湾区区域内法律冲突的独特性及破解大湾区法律冲突的既有条件和现实困难展开分析,进而提出应对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的路径。
(―)立法层面
《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第17条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同时,以上两部《基本法》第18条均规定,港澳特区的立法权,是仅除了外交、国防和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的特别立法授权,全国性法律原则上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除了列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外)。而内地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3]广东省作为一般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不能进行创制性立法,实施的是全国性法律,而港澳享有立法权。可见,粤港澳在立法层面的冲突是区域间横向冲突,不能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处理。
(二)司法层面
《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赋予港澳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第19条均规定,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不受干涉,也包括不受中央国家机关中的最高法、最高检的指导和监督。按照我国内地的司法体制,广东省的各级人民法院,要接受上级和同级司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在粤港澳三地之上既没有一个起领导作用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一个能够有效协调不同法域间法律冲突的司法机关。
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冲突极具特殊性和复杂性,它不同于英美等一国一制条件下的不同法域间的区际法律冲突,而是“一国两制”框架下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首先,它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体现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一般地方行政区域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其次,它是代表不同社会性质的法律间的冲突,既有属于社会制度相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也有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间的法律冲突。港澳间的法律冲突是社会性质相同的法律冲突,粤与港澳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间不同社会性质的法律冲突。再次,它是三大法系间的法律冲突。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澳门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内地(广东)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三大法系在法律渊源、立法技术、诉讼程序等方面明显不同。
(一)破解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的既有条件
由于地理相近、人脉相连,粤港澳三地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一直保持着密切交往。特别是港澳回归以来,三地的合作更加深入,尤其在经贸、文化、投资、旅游等方面有了长足发展,形成了一些共识和统一的习惯规则和沟通协调机制,为大湾区法律冲突的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立法层面的政策性制度安排。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主要依靠的是政策性制度安排,基本上是以规划、协议、意见、通知等形式发布实施。具体而言,国家层面出台了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以及战略性规划,例如《规划纲要》《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等。省级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区域发展规划,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区域发展意见和规划的政策性文件,如《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等。在国家有力指导下,广东省与港澳不断沟通协调,努力促进制度融合,为粤港澳区域合作探索制度性安排,如2017年7月,国家发改委、广东省、香港、澳门四方共同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4]
在立法以及制度构建方面,粤港澳三地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促进三地立法与制度的逐步趋同。比如深圳借鉴香港欠薪保障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亦有借鉴香港有关物业管理的许多内容。
2.司法层面的协助和交流。解决冲突最好的方式就是合作双赢,这一理念对于解决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冲突同样适用。粤港澳大湾区乃至整个内地与港澳的区际司法协助,成果丰硕,从无到有,先后签署了送达、取证、仲裁裁决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和相互认可、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等六项协议安排。尤其是2019年1月签署的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协议,在民商事司法协助方面覆盖面最广,最大限度地将民商事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有效减少涉港民商事审判中当事人平行诉讼等问题,减少诉累。[5]此外,港澳签订了移交被判刑人、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两项安排。在具体实践中,广东省与港澳司法协助越来越多。数据显示,2018年,广东法院审结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案件1.2万件,数量占全国的70%多,办理涉港澳台区际司法协助案件2233件,占全国办理司法互助案件的24%。[6]
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服务行业和人才的交流亦日益频繁。粤港澳三地的法律合作已经从司法协助,扩大到律师业、调解、仲裁等其他领域。律师业方面,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设立代表处,截至2018年12月,香港律师事务所共在广东省设立代表处22家,港澳律师所与内地律师所开始联营。2014年11月,中国第一家香港与内地合伙联营的律师事务所——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目前已在广州、深圳、珠海三地批准设立了11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所,[7]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的港澳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等。在审判事务和调解业方面,广东建立港澳联动调解机制,选任221名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和调解员,参与涉港澳案件的审理、调解。2018年2月7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揭牌,作为全国首家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以更好服务粤港澳合作的创新发展。[8]仲裁业方面,深圳国际仲裁院在粤港澳合作上起步较早,港澳籍仲裁员有147名,仲裁院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来自港澳;珠海国际仲裁院和南沙国际仲裁院,同样也允许港澳人士担任仲裁院理事、仲裁员、调解员等工作。[9]2018年9月,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仲裁机构发起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联盟秘书处设在广州南沙区。
(二)破解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的现实困境
1.粤港澳三地立法权限不一,难以共同立法。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虽然有一系列的政策、制度出台,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严重缺失和滞后,粤港澳深度合作据以确立的法律地位与法律依据不明,发展规划和一系列的协议都属于政府行政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各方最终是否履行取决于各方的自觉性。[10]此种状况导致纠纷无法可依,解决机制遭遇法律制度上的瓶颈。依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这些事项属法律保留事项。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合作,往往会涉及经济、财政、海关、金融及诉讼、仲裁等制度适用,港澳享有独立的立法权,而广东省只有有限的立法权,三方就区域合作制定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程度的权限障碍。
2.粤港澳三地的司法合作有待进一步完善。粤港澳的司法合作面临着诸如文书送达难,仲裁裁决无法获得三地的共同认可,粤港澳律师业联营并未建立起实质上的协作监管机制等困境。粤港澳的司法合作之所以会遭遇诸多难题,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粤港澳三地的司法权限存在差异。《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一规定是港澳与广东乃至内地开展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但是,广东与港澳相比,司法权限较小,只能依据内地与港澳的协议规定来执行,先行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经验受到较大限制。二是因为粤港澳三地缺少最高司法机关的协调。没有一个高于粤港澳三地的最高司法机关来进行法律冲突的有效协调,只能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由港澳与广东省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互相提供协助。三是解决争端的法律服务机制不完善,难以满足《规划纲要》对大湾区法律服务行业提出的新要求和挑战。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的法律服务行业之间缺少信息共享,缺乏协同合作。法律服务集中区域有限,没有统一管理和规划,未能充分利用集群优势,发挥各自所长,形成良性竞争机制。
粤港澳“一国两制三法域”是没有范例可以参照的制度创新模式,解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出现的法律碰撞摩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最终实现长远目标。
(一)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合作机制
大湾区建设需要制度化、规范化的立法引领和保障,只有找到适合粤港澳大湾区的立法模式,才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要做的是积极创造条件,分阶段完善粤港澳法律冲突的立法模式,探索构建粤港澳共同决议、分别立法、规则趋同的立法合作机制。粤港澳三地合作立法的模式,是从根源上减少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共同决议是减少法律冲突的前提,切实可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三地政府通力合作,已签署了一系列的框架协议,三方有合作基础。分别立法,即在共同决议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各自立法,同时粤港澳三地协调立法,这种模式相对来说障碍小,可行性强。在长期磋商沟通合作的基础上,各方利益冲突得到有效协调之后,规则会逐渐趋同。
努力从立法源头上化解法律冲突,消除或尽量减少实体法的冲突,还应在解决冲突所依据的区际冲突法途径上寻求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的解决之道。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是长远目标,但需各方充分协商,循序渐进的进行。国内学界关于制定统一区际冲突法意见不一,但通过制定规范的、标准的区际冲突法,可以让粤港澳之间更为协调,同时可以避免冲突导致相关解决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同时还能让相关案件的处理更有针对性及防范性。[11]
(二)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司法交流与融合
粤港澳三地法律冲突的解决,不能只依赖立法模式的创新,更需要制度创新和实践先行双管齐下。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强大驱动下,需增强司法合作的途径和方式。
1.持续促进粤港澳法律行业和人才的流动与合作。强调法律行业和人才的交流,是整合优势法律资源,提升法律服务竞争力的关键。《规划纲要》在加强法律事务合作方面已明确提出,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研究港澳律师在珠三角九市执业资质和业务范围问题。粤港、粤澳律所联营政策,要实行有效的三地合作监管制度。要放宽粤港澳法律专业人士互认的条件及简化程序,逐步扩大其从业范围,减少港澳律师的顾虑,推动粤港澳法律人员跨境便利执业。要不断改善广东法律人员执业环境,吸引更多的港澳律师来广东执业。此外,要加强跨法域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即港澳的律师学习内地的法律知识,内地的律师学习港澳的法律知识,法律人之间进行不断的交流、讨论,解决纠纷才能更顺畅。
完善港澳籍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等制度,进一步扩大选任范围,吸收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港澳籍人员加入专家队伍,充分挖掘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要与广东法律专业人员开展互动学习,在实际案例中寻找更好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2.构建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构建统一顺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粤港澳的司法资源,推动形成诉讼、调解、仲裁顺畅衔接、互相配合的争端解决平台,是纠纷化解的破解之策。[12]2018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强调指出,建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多种争端解决方式互相配合、协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粤港澳各地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着力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13]
积极推动粤港澳形成统一协调的调解机制,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深圳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为开端,推动粤港澳搭建广泛的调解平台,聘请更多符合条件的港澳籍调解员参与调解,提高调解水平,丰富区际纠纷的调解模式,条件成熟后,发展多家国际民商事诉调中心,为纠纷主体定分止争提供更多便利和选择。不断加强仲裁法律服务,在现有的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的基础上,加强粤港澳仲裁的交流与合作。完善大湾区的仲裁规则,实现粤港澳三地仲裁规则的融合贯通,强化粤港澳之间仲裁裁决的司法协助协议,使仲裁裁决得到实际上的认可和执行。继续开展粤港澳的审判实务合作,推广南沙、横琴、前海法院聘任港澳籍陪审员参与审理涉港澳案件的先行先试经验,增强港澳居民的司法参与度,为三地的司法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3.粤港澳共同打造国际法律服务和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提高解决纠纷的司法公信力,打造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中心的优秀品牌。粤港澳大湾区有着国内其他区域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粤港澳大湾区具备良好的经济条件。2018年粤港澳的经济总量已经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约为10.87万亿元,折合美元超过1.64万亿,已超过旧金山湾区,接近纽约湾区水平。二是香港本就是亚太国际法律服务及纠纷解决中心,但面临着来自新加坡的强大挑战。粤港澳三地联手打造国际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中心,有助于巩固和发展香港作为亚太国际纠纷解决中心的地位。三是粤港澳法律合作历史悠久,在很多领域开拓和探索了不少合作空间。这些优势为构建粤港澳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提供了有利的平台,继续积极探索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体系,必将为大湾区经济发展提供法治新动力。
参考文献:
[1]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N]人民日报(01版),2019-02-19.
[2]张淑钿.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合作[J].港澳研究,2017(03):18.
[3]舒国滢.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97.
[4]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N].南方日报(01版),2019-07-05.
[5][12]谢雯,丘概欣.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司法合作与司法保障的路径一以涉港澳民商事审判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9(09):48.
[6]广东法院去年审结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案1.2万件[EB/OL].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9/01-30/8743195.shtml,2019—01—30.
[7]全国首批“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获颁证[N].南方日报(01版),2017—10—18.
[8]深圳前海法院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签署诉调对接合作协议[EB/OL].
http://www.xinhuanet.com/local/2018—03/09/c_1122514491.htm,2018—03—09.
[9]张淑钿.粤港澳法律合作二十年[J].法治社会,2018(04):76.
[10]周盛盈.粤港澳深度合作下法律制度保障研究山.岭南学刊,2014(05):69.
[11]姚艳琳.论《法律适用法》关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之规定[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23.
[13]裴普,冯倩倩.“一带一路”中的司法服务与保障[EB/OL].
http://www.rmfz.org.cn/contents/8/208321.html,2019—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