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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乡村社会完善民事调解机制的必要性

关于《新乡土中国》的现实思考

2021-06-12 17:24:11 来源: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

      2003年,华中科技大学特聘教授贺雪峰以调查笔记的形式出版了《新乡土中国》一书。作者在第二篇第十个笔记中提到“民事纠纷”的调解,“新中国建立的民调系统很成功,不仅有效替代了过去宗族系统的调解功能,而且大大节省了国家司法系统延伸到村的成本。”①改革开放以后,农村民间纠纷调解系统有些新动向:一是相当部分农村以宗族为主线的调解系统重新恢复功能;二是由司法系统代替村组干部介入农村民间纠纷。相对于乡村治理来说,乡村民事调解只是很细微的一环,但是民事调解的对象是村民个体,村民是村庄的基本构成单位,所以民事调解系统十分重要。通过阅读整本书,笔者发现作者对村庄的社会关联度、制度下乡的实施与困境、乡村的各种社会关系等的描述中,都折射出乡村内部的利益纠葛。既然乡村存在利益纠纷,民事调解的作用就会凸显出来,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乡村社会民事调解机制。

一、新乡土中国的现实状况

已故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撰写的《乡土中国》一书,是对中国传统乡村的最好解读,而贺雪峰的调查笔记是基于当代中国社会的调查,时代不同,自然会出现新的内容。通过对比他们对乡村民事调解的不同描述,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当代中国乡村民事调解机制。

(一)“熟人社会”与“半熟人社会”费孝通笔下的传统乡村是“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形成原因是社会人口流动的机会少,“土气是因为不流动而发生的。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粘着在土地上的。”正是不流动导致乡村社会世代的交流与合作都是在同一片土地之上,村民之间交流互动的机会大大增加,出现矛盾与纠纷后可以依托彼此亲密的关系,依靠商量来解决。“熟人社会”的民事调解系统可以不完善不健全,因为这一社会状态中存在调解村民矛盾的“替代品”,即世代合作的紧密性和关系的亲密性。但是,贺雪峰描绘的当代乡村社会,其称之为“半熟人社会”,这是他在观察江西安村的村民选举现场后得出的结论。“因为村民之间的互不熟悉,他们对村中可以替代现任村干部的能人也不熟悉,而无法将那些他们不满意的村干部选下去。村民之间的不熟悉及村民与村庄能人之间的不熟悉,对选举产生重要的影响。”村庄中的选举选不出让村民一致满意的村干部,这样就导致在村庄治理中,部分村庄能人与村干部存在矛盾,村民因为对村干部不熟悉从而不信任村干部,村内民事纠纷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所以,“半熟人社会”需要完善民事调解机制。

(二)“高度关联”的社会与“被原子化”的社会

以前,处理社会村庄问题时运用的是村庄内部传统的解决机制,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方法。“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④在高度联系的社会,继承传统而来的规矩自然是最好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而当代的乡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联系被割断,村庄道德没有了结构上的支撑,村庄秩序因此变得愈加混乱。”由于传统的宗族联系解体了,血缘联系弱化了,地缘联系破坏了,利益联系尚未建立且缺乏建立起来的社会基础,因此在村庄内部形成了互相独立的个体,村民已经“被原子化”了(指互不相连),形成了“被原子化”社会。“被原子化”的个体处在相互联系度低的社会,考虑问题都是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发生矛盾的概率变大,所以完善民事调解机制是必要的。

(三)“依附土地”的社会与“发展变化”的社会

传统的乡村是安土重迁的,是黏着在土地上的,“生于斯,死与斯”的结果必是世代的黏着。人们对未来的生活预期就是世代都生活在土地上,生活在祖辈庇护的熟人社会里,这种不改变的生活预期带来了乡村的稳定。一个稳定社会,其治理必然是有序的,民事纠纷的调解也会在有序治理中得到解决。当代的乡村社会,由于社会流动性加剧,人们对村庄生活的预期不全是“附着在土地上”。农村人口的外流,市场经济不断侵蚀传统文化,村民、村庄的共同体意识逐步解体。乡村发展的变化带来村民生活预期的改变,使乡土社会由原来的稳定逐步变得不稳定。身处共同体解体的社会,个体间的利益需求会更加复杂,村庄间的人际关系会更加冷漠。传统的亲密感消失,人们的未来生活预期在村庄之外,这会导致村庄治理向无序化方向发展,无序的治理使得个体发生纠纷的概率会大大增加。所以,新时代下完善民事调解机制是适应了乡村的新变化。

二、民事调解是新时期乡村治理的需要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施行后,乡村基层的治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随着民主观念不断增强,村民自治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村庄得到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在通读《新乡土中国》后,笔者认为乡村社会各种各样问题的根源在于经济利益,“无论是发达的城郊农村还是传统型农村,农民抗争大都局限于经济要求,基本上没有政治性的权利要求。”⑥这些冲突发生在的个体之间或群体之间,表明乡村治理需要一种解决冲突的有效机制,而民事调解则是能面向村民的、接地气的,有利于新时期乡村治理的举措。

  (一)“新乡土中国”的低关联、快流动,使乡村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在变化

费孝通曾用“差序格局”来描绘乡土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联系,而现在人们之间不再攀关系、讲交情,人际关系日益向理性化发展。“利益正在成为决定关系亲疏的最大砝码,原本紧紧地以血缘关系(宗族关系)为核心的差序格局正在变得多元化、理性化。”农民越来越成为社会各个“朋友圈”的一部分,而不再只是宗族圈子中的一员。“朋友圈”是团体格局的,圈子内的人具有一定的平等和互利性。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农村旧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正在解体,新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还没有建立起来。这离不开国家文化层面的政策导向,传统的农村“圈子”与“村治文化”,慢慢被“大众文化”所取代。“被原子化”了的村民,开始出现了“农民之间的关系很快便暴露在赤裸裸的经济利益的理性算计之中”⑧的现象。人际关系的变化给村民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不同村民的利益要求面前,关于利益引起的村民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在理性化的人际关系氛围中,乡村及村民更需要一种调解机制来化解矛盾,将民事纠纷的影响降到最低点。

(二)法律下乡在乡村社会中实施困难

贺雪峰在第二篇“村治格局”中举例说明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村内民事纠纷导致的村民欠债、生活困难的例子。“如有一个强有力的村组调解系统,或有一个宗族权威人物,他们若能有效调解这个矛盾,不是可以避免痛上加痛吗?不是可以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吗?”这是作者亲身观察后的切实感悟,农民的经济基础支撑不了昂贵的司法花销。有学者认为,村干部是最廉价的司法系统。自上而下的司法系统对农民来说太贵,而纯民间的传统调解系统在当代社会逐渐解体,农民可以依靠的就只有村干部了。这是健全村干部调解系统的重要原因,是解决乡村治理“法律下乡”困难的途径。

(三)处理乡村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一个稳定的机制

贺雪峰在“村庄秩序”一章中提到了村民上访,反映了乡村内部“干群关系”紧张的现象。村民频频上访,说明村庄已经失去了自我调节冲突的能力,不得不到村庄之外寻求调解或者解决冲突的力量。村庄舆论、道德等调解不了本来不严重的村庄冲突,以致这些琐碎的冲突逐渐积累起来成为导致村庄分裂的因素。由于交往关系的复杂化给乡村治理带来了负面影响,处理这些复杂琐碎的关系,法律不能适时地发挥作用,这就需要乡村的民事调解机制,在乡村内部理清关系,基于乡村层面解决问题。

三、发掘村庄中有效的资源,促进乡村民事调解机制的完善

完善民事调解机制的关键,是村庄内部有足够能力的人物来调解村民之间的各项纠纷。在《新乡土中国》一书中,贺雪峰写到了“村庄精英”“村庄能人”“老人协会”等等,发掘这些村庄内部的资源,能够促进乡村民事调解机制的完善。

(一)村庄精英是构建民事调解机制的动力因素

 虽然当代乡村无法吸引精英们留村治理村庄,但是“村庄精英”依然存在却是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他们在村庄中拥有相对资源优势,其社会影响力超过一般村民的平均影响力。按照贺雪峰的理论,“村庄精英”根据不同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类型,每种类型的精英有不同的利益考虑。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村庄选举强化了“村庄精英”之间的互动、“村庄精英”与村民之间的互动。“村庄精英”的存在和其与村民的互动,就给完善民事调解系统增加了可能性。当然,“村庄精英”介入民事调解机制必须和乡村民主形式结合起来。

(二)老人协会是构建民事调解机制的内生力量

  传统社会中“老人协会”在村内发挥民事调解的作用效果不容置疑。村庄内的老人拥有话语上的权威,这是“传统”所发挥的作用,类似费孝通提到的“长老统治”。虽然当代乡村不像费孝通笔下传统乡村表现出依着血缘和地缘而发展的特点,但是老人的作用并没有完全被消解。“‘老人协会'在某些时候的作用比村支部还大,有些事情,特别是涉及民间纠纷的调解,离开了‘老人协会'就是解决不了。”“老人协会”调解家庭矛盾的能力很强,因为老人时间多,工作可以做的很细,老人们又天天在一起,相互议论,不仅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村庄的舆论。

(三)村民自治为完善民事调解机制提供了制度基础

乡村内部自我管理、自我调解的发展趋势是响应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层民主的现实要求。村民自治在解决乡村民事纠纷中起到了基础作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对于新乡土中国的发展,对于完善乡村民事调解机制等都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①③⑤⑥⑦⑧⑨⑩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79,2.5,168,33,54,81,136.

  ②④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1,15.


作者:姜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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