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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视域下“人的自由发展”理念探究

2021-06-12 17:23:10 来源: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①,这是《共产党宣言》中关于社会主义终极目标的论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层面亦是如此。然而,抛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抽象的谈论“人的自由发展”只会掉进资产阶级为无产阶级设定的“自由的陷阱”。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理论界比较忽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人的自由发展'的思想,认为谈自由发展容易导致‘自由化'和极端自由主义,甚至出现谈‘自由色变'的现象。”这种逃避的态度并不利于跨越“自由的陷阱”。因此,有必要从经典著作中深入解读和把握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正本清源,认清西方资产阶级关于“自由论调”的错误及本质,自觉抵制“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的干扰,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视域下的“人的自由发展”理念。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设立,以及由此推行的法治改革,等等,将全面推进“人的自由发展”的实现。

  一、“人的自由发展”法治内涵

  (一)背景渊源

  首先,在人的思想方面,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提出的人文主义精神,肯定了人的尊严,认为人是现实生活的创造者和主人,使人们对人自身的价值日益重视。其次,在物质资料方面,英国的工业革命使整个欧洲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生剧烈变化,人与人之间也变得越来越不平等。资本越来越集中在资产阶级手中,无产阶级受资本家剥削,进行无条件劳动。最后,在人的自由方面,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分工愈加明显,工人沦为资本的“奴隶”。资产阶级无限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剩余价值,从而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发展机会,而无产阶级却受到资产阶级的压迫,无法自由发展。“人的自由发展”成了资产阶级少数人的特权。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法的运动规律时,对社会发展的客观运动规律进行了总结:第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的运动,推动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经历了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过程,因而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以及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历史的必然。第二,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就是阶级斗争。所以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也同样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文明社会法的历史运动与阶级斗争的历史进程息息相关。法从来都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由于新兴资产阶级无法驾驭由工业革命带来的巨大生产力,仅仅把生产力当作是发财的工具,因此导致了资本剥夺人的独立性和个性,人失去了自由自觉的创造劳动。所以,无产阶级只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推翻资产阶级,才能获得自由发展。故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通过批判资产阶级压制“人的自由发展”,从而阐明了共产主义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发展”,获得全人类解放,从而提出了“人的自由发展”理论。马克思全部学说的本质及其一生所追求的就是人类解放,他对资本主义剥削与压迫的批判,最终都要落脚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上。

  (二)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特别重视人的发展,尤其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共产主义实现的一个衡量标准。这里的人的全面发展是指每个人和一切人都在客观和主观的各个方面得到最大限度自由发展的状态,并认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将个体放置在社会、国家之上。自由发展的主体是每个人而不是少数人。“无论哪种动物,他们都不是生来就带着锁链的,更何况精神性的动物。"③人在追求自由发展的路途上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天然地享有追求自由发展的权利。笔者所说指向的“人的自由发展”指的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马克思在论述自由观时,从实践出发,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以科学社会主义作为落脚点,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以自由作为未来新社会的标准。从《共产党宣言》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发展到《资本论》中“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④,这种“人的自由发展”是人从自然、社会和人自身中获得解放而对自己本质的全面占有、丰富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人的自由发展”的主体既是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个人,也是抽象的公民,他要求人的能力、个性、社会关系“不受阻碍的发展”。

  具体地说,人的自由发展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的能力的自由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条件下,劳动受到资本、交换和分工的支配,人们为了谋生只能进行机械劳动,个人并不能得到自由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人的独立自主、自由自觉的本性得到展现,潜能和天赋都得到发挥,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第二,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被当作工具,当作奴隶,没有独立的存在感,所以人的发展具有片面性和有限性,而不是自由全面的。因此,只有实现共产主义才能把人解放出来,从而实现人的个性自由和充分的发展。第三,人的社会关系的自由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自由发展是人自由发展的前提,而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异化的、畸形的。因此,要想实现和谐的“人的自由发展”,必须要推翻资本主义,首先实现人与社会关系发展的正常化和健康化。社会关系的自由发展是“人的自由发展”的必然保障。

  二、“人的自由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层面的发展

  自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来,关于“人的自由发展”思想,中国的历代领导人都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创新发展。时代不同,生产力发展状况不同,“人的自由发展”思想也顺应不同的国情发生了不同的演进。“人的自由发展”理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都也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总的来说,都秉承了法治的人文主义精神,“一切从人出发,一切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作为主体的个人和团体,应当有公平、宽容、诚信、自主、自强、自律的自觉意识和观念。人文精神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

  (一)党的十八大之前对“人的自由发展”法治理念的发展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人领导的新民主义主义革命的胜利,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身上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三座大山”,实现了民族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使中国人民站起来,从此不再受侵略和压迫,实现国家解放,为“人的自由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基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条件,人的发展最初是作为人的解放问题得到了毛泽东同志的极大关注:“现在我们中华民族是不自由不平等的,受到帝国主义的束缚和压迫;中国人民是不自由不平等的,受到封建势力的束缚和压迫”⑥,“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残酷地束缚着中国人民的个性发展”⑦。此阶段“人的自由发展”的法治理念在于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寻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新中国建设初期,毛泽东开始注重人的物质生活的需求和满足,注重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为巩固新生政权,培养政治与业务统一的人才,侧重于政治人才的培养。毛泽东同志将人人平等原则作为我们党的执法原则,取消了红军犯罪、共产党员有功绩者犯罪享受减免刑罚特权,在边区、各个根据地也都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因人而异。

  “毛泽东曾经正确地总结过法律所具有的四大功能:制裁反动阶级、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权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在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地位上,“五四宪法”作为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将过去几十年的革命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胜利确定下来,并肯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障了“人的自由发展”。毛泽东同志将人的个性解放视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提出“被束缚的个性如不得到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⑨从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党的八大是法制初创时期,这一时期建立新法律、健全人民民主法制,以在旧政权中受压迫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为中心,初步形成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法制。这个阶段的立法过程十分重视和反映人民意愿,注重人的自由思想,促进“人的自由发展”。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将“人”作为邓小平理论的核心和灵魂,他的各种论著都关注人的发展。邓小平同志认为,关注人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应有之义。所以,邓小平同志时期“人的自由发展”理念立足于造福人民、解放思想、发展经济,进行改革开放,侧重于人的思想文化的自由和经济自由。因为马克思曾说过:“要能发展,首先必须生存。”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将人的发展锁定在基本的生存问题上,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日益丰厚的物质资料和经济基础。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逐渐恢复和重建。1982年新宪法再次确立宪法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适应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然这一时期法律的表现形式仍偏向于工具主义,但还是可以看出关于“人的自由发展”法治理念的发展。比如,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上要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消灭剥削制度,随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加快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促进人的发展作为重要的施政纲领并从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要求上加以确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脚点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泽民同志抓住了共产主义社会人的发展特征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确立为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这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尚属首次。江泽民同志倾向于培养综合、立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更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第一次确认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原则。进入21世纪,在面对新的时代特征和历史使命下,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开展了深入探索,更加注重人本身的整体和自由发展。他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注重人的地位和价值的提升。“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使“人的自由发展”思想实现了由理论形态到实践形态的突破,将“人的自由发展”思想上升到“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在“人的自由发展”的中国特色历史演进中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作为发展主体和价值目的的人的强调,既是马克思主义价值理念的正本清源与返本开新,又是中国现代化发展逻辑演进的必然结果。

  从毛泽东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同志“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从江泽民同志“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到胡锦涛同志“以人为本”,都是“人的自由发展”法治理念在中国化过程中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历史产物,而“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⑫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发展”法治理念在中国的发展都是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都是被历史的结合点和国家的迫切需要推动演进的。国家的独立与解放、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调整和变革,虽然都是与人的发展有关,但它们都不是目的本身,而只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推动人更好地自由发展的手段与方法,所有这些方法的效果最终必须落实到广大社会成员的权益保障与自由发展上才是正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真正目的是广大社会成员的自主权利、自由发展和共同幸福。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人的自由发展”法治理念的发展

  “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未来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和最高价值追求,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向着这个终极目标前行,每一阶段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环节。尤其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人的自由发展”法治理念的发展又上升到了新的高度,这一理念在每一环节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依法治国之路必须依靠人民的实践,所有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保障“人的自由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指出,“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⑬可见,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在于尊重人权,保障“人的自由发展”。正如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言:“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法律?保障“人的自由发展”就是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只要法治建设能够以“人的自由发展”为根本理念,真正做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⑮,真正做到推进“人的自由发展”,民众又为何不愿意遵从法律呢?党的十八大以来“人的自由发展”法治理念在新时代、新形式下有了突破性的新发展、新飞跃,尤其是在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实现“中国梦”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人的自由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终极价值旨归。“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⑯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社会、国家是紧密联系的,国家是人的国家,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国家及其相互联系的根本是人。“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上都转变为现代的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之为现代化的国家。”助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关键的是实现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根本和前提条件。人的现代化是“人的自由发展”的必经阶段,而“人的自由发展”是人的现代化的最终目的、必然结果和价值体现。认清“人的自由发展”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联系,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的自由发展”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举措为内容的“四个全面”,对发展社会主义社会、迈向共产主义社会和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经济基础;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方法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法治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政治保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旨在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发展”。

  “人的自由发展”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最终价值指向。卓泽渊教授在《法的价值论》中认为,“‘指向'具有目标和导向双重含义,既包含目标,也包含达成目标的路向在内”葺“人的自由发展”既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目标,也是达成这一目标需要努力探寻的路径和方向。

  “人的自由发展”法治理念在这里起到了“指向”的价值。“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进步的最高价值追求。"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更与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相契合。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国家的梦、民族的梦,更是人民的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中明确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更是孕育着全民的幸福。因此,人民幸福是“中国梦”的最终落脚点,“人的自由发展”自然就是“中国梦”的最终价值指向。

  注释:

  ① [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② 靳辉明,李崇富.马克思主义若干重大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539.

  ③ 汪培伦编译.马克思箴言[M].西安: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36.

  ④ [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49.

  ⑤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89-390.

  ⑥ 毛泽东文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3:166.

  ⑦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91:1007.

  ⑧ 王志坚.历史的看待毛泽东的法治思想J].党史文苑,2007(6):31.

  ⑨ 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239.

  ⑩ [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39.

  ⑪邓小平文选(第二卷)J].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147

  ⑫⑯[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524.

  ⑬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04/c_113907206_2.htm.

  ⑭[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J].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43.

  ⑮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人民网,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4-10/29/nw.D110000renmrb_20141029_2-01.htm.

  ⑰[美]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8.

  ⑱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9-53.

  ⑲中共中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107.

  ⑳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讲话[EB/OL].http://cpc.people.com.cn/xuexi/n/2015/0717/c397563-27322232.html.

作者: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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