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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意蕴、演进历程及其启示

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

2021-06-20 10:36:58 来源: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的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必将为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一、治理现代化语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意蕴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相关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长远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第二,从近期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推进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三大战略举措紧密交织,其理论内涵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举措下有了更加丰富的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为了实现现代化的制度体系

1949年新中国成立,建设社会主义新国家的历史任务就提上了议事日程。70年来,中国共产党逐步实现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进入新时代,我们党面临着从原来主要聚焦在如何实现“科学发展”逐步上升为同时注重“科学发展”与“有效治理”的更高级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执政党思考的核心命题。

对于“如何实现善治”,历来是政治家和学者热衷讨论的话题。根据政治学的一般原理,善治的基本要素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等多个要素,[2]而探寻每一个要素背后的特性,都与制度的构建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在一起,体现了两者密不可分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了五个基本要素:一是制度化,二是民主化,三是法治,四是效率,五是协调。[3]在上述五个要素中,制度化起到基础性作用。因此,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指向,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4]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指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等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5]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虽已基本确立,并发挥了相应的效用。但是面对新挑战和新机遇,仍然存在与中国实践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有些制度虽然已经确立,但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严重影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效能发挥,制约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个概念,就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下提出来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任何国家制度只有转化为与之相应的法律体系才能更显完备、配套;也只有上升为宪法和法律,依靠法的权威才能保证其持久稳定高效地运行,对各项国家制度的改革才能于法有据,确保改革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一概念,把法律制度和国家制度相并列,归根结底,是为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推进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三大战略举措紧密交织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形成了治国理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是战略举措。[6]从三大战略举措之间的具体关系看,也都是彼此联系的,其中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同时,离不开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因此,“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可以放在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三大战略举措的背景下去理解。

1. 全面深化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包含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以及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形成的重要制度。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主要涉及到以上各个领域的重要制度改革,这些制度具体对应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表现出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特点。比如在政治领域,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经济领域,要进一步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文化领域,要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体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在社会领域,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在生态文明领域,要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内容和价值导向可以看出,改革的实质就是制度的建构,就是要把制度建设贯穿改革的始终。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秉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衡量尺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最大限度地释放制度的效能。

2. 全面依法治国。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更加凸显全面的内涵,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法律制度的内容更加全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8]由此可见,法律制度包含了从制定到执行,覆盖党和国家的制度性规定。其次,法律制度的实施对象更加全面。《决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9]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实施的对象涵盖了国家、政府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最后,法律制度运行环节更加全面。《决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0]由此可见,法律制度运行的环节包含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系统环节。可以预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法律体系必然更加完备,法律的执行力度必将更加彻底,法律的权威必将更加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认可,法律制度将成为一套更加管用、更有效率的制度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1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坚决按法律制度治理国家,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的统一,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制保障。

3. 全面从严治党。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凸显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高度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的基本逻辑,通过全面依规治党,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14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包括1部党章、2部准则、14部条例,占240多部现行中共中央党内法规的60%,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党的制度体系。[12]可以说,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交相辉映,相得益彰,共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其背后也蕴含着一个根本的前提,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新中国成立7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的成就,最根本原因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才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体系化的转变。

二、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大致经历了开始确立、曲折探索、恢复发展和改革完善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因为国家和法律制度建设的状况有所不同,国家治理的整体状况也呈现出相应不同的态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拉开了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帷幕。1949年9月,国家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对国家的性质、政权的组成形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奠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取代了《共同纲领》,成为国家根本大法,为国家制度的演进提供法理依据。

1. 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共同纲领》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3]《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根本原则正式纳入国家法律,通过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它确立下来。

2.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14]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提供法律遵循。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并且依据宪法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全国人民代表职权和组织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3. 关于基本政治制度。第一,关于政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政治上、组织上的正式形成。[15]第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2年2月,根据《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政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指导民族区域自治的纲领性文件,为我国之后形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础。第三,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城市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区成立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开启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新篇章。

4. 关于法律制度。《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6恢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为指导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提供法律保障。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并依据宪法重新制定一些关于国家制度的法律法令,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新中国法律规范。

5. 关于基本经济制度。1956年底,“一化三改造”的完成,标志着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国基本形成。

6. 关于其他重要制度。在这一时期,除了建立了以上制度,还建立了其他重要制度,例如主席制度、国务院制度、党领导国家制度、党领导军队制度等。以上这些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中国传统国家制度向现代国家制度转变,实现新中国“奠地基、起房子”的现代国家制度目标。[17]冈建章立制使得国家治理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到改革开放前

“一化三改造”的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基本确立。随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不断地完善,尤其是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方面。在政党制度方面,毛泽东指出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原则;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毛泽东指出要好好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在党的建设方面,毛泽东指出要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加强党的监督和探索实践党代会常任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按照宪法的原则,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其中1957年-1966年3月,我国共制定了法律、法规、法规文件675件。[18]但是随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陷入了极度的困境,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的一些关于制度建设方面的好的想法和做法没有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已经制定的一些好的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这段历史表明,当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呈现相分离的态势,不依靠法律治理国家,国家治理必将遭受严重挫折。

(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拔乱反正书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新篇章,国家治理总体呈现良好的局面。

1.关于根本制度。第一,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978年3月,新修订的《宪法》重新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确立为国家根本制度,并在之后历次宪法修正案中都坚持了这一根本制度性的规定。第二,关于社会主义制度。1956年底,“一化三改造”的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正式在中国确立。1982年12月,新制定的《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首次通过宪法的形式规定社会主义制度为我国根本制度,并在之后历次宪法修正案中得以坚持。

2. 关于根本政治制度。1978年3月,新修订的《宪法》,重新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极大地促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完善。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和组织机构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并在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进行五次修改。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力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并在之后2009年和2010年进行两次修改。

3. 关于基本制度。第一,关于政党制度。1978年2月,第五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全国政协开展政治活动和政治运作提供了行为准则。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总结了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经验教训,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拓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提供指导方针。1989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3年3月,宪法修正案将该制度写入宪法序言,并在历次宪法修正案中长期保存和发展。第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2年12月,新制定的《宪法》就民族区域自治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法律依据。1984年5月,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基本法。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在通过之后的宪法修正案加以固定。第三,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上,1982年12月,新制定的《宪法》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一起写进了宪法,通过根本法的形式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自治组织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为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开展自治奠定法律基础。1987年11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全面推行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提供法律依据。该法在试行两年之后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指导农村村民开展自治的具体法律,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城市居民自治制度上,1980年1月,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将城市居民委员会确立为群众的自治组织。1989年12月,根据《宪法》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取代了之前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成为指导城市居民开展自治的具体法律,标志着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自治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第四,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改革同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并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党的十三大指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19]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阐明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了新的概述,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1999年3月,基本经济制度首次写入了宪法修正案,标志着通过根本法的形式将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固定下来。

4. 关于党的法规制度建设。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讨论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党内立法形式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是非界限、处理党内关系的重要原则系统化和规范化。[20]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建设制度化的重大标志。1990年7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首次使用党内法规的概念,标志着党的建设步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5.关于法律制度建设。1982年12月,全国人大重新制定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宪法》,并依据宪法的规定出台了一系列对应的法律,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此后,《宪法》根据国家发展的要求,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

6.关于其他重要制度方面。在这一时期,还恢复和形成了其他重要制度。例如恢复国家主席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收入分配制度等。总的来说,这一阶段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得以恢复并发展,两者的结合愈加紧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井井有条,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

2018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了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新征程,此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

1.在完善根本政治制度方面。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对基层人大组织制度、工作机制等方面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16年9月,为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全国人大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对于如何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出了具体要求。

2.在完善基本制度方面。2015年2月,《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等内容和方式,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指明方向。2015年12月,为进一步加强政党协商,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和三种形式,进一步提升了政党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2017年2月,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义、要求和内容等。

3. 在完善党的法规制度建设方面。2012年7月,为规范党的法规制度建设,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党内法规制定作出了明确规定。2013年11月,为加强党的法规制度建设,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了党的法规制度建设目标任务,开启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建设。2019年9月,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4. 在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继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又一次重大修改,有力地推动了法律制度建设。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截止2019年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新制定法律35部,新修订法律174部。

5. 在完善其他重要制度方面。为深入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等领域重要制度的改革,2013年底,中央成立了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以后改为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截止2019年9月,该机构共审议通过文件409份,剔除《请示》《报告》《汇报》《工作要点》《工作建议》及小组名单等,共形成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关联的制度安排事项374项,极大地完善了各领域重要制度的改革。

综上所述,中国国家制度和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辩证的统一体,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国家制度决定法律制度的内容来源,法律制度赋予国家制度法理支持。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总体上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共同推进国家治理朝着更加有序、稳定、高效的方向发展。

三、新时代坚持和完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探索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经历了70年的风雨历程,中间虽有坎坷曲折,但总体上是朝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向迈进。历史和实践表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必由之路。为了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不被动摇,在坚持和完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阶级社会里,国家治理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阶级属性。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其根本制度,而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21]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国家治理的特色。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绝不是西方化,从以上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演进历程可以看出,中国的根本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其他重要制度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的探索中逐步建立完善的,不是照搬西方国家的舶来品。历史和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

其次,要坚持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有机统一。70年的历程表明,当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结合比较紧密的时候,国家治理效果就比较好;当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出现分离态势的时候,国家治理的整体效果就比较差。历史和实践证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行之有效的制度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相关法律进而上升为国家意志,确保国家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国家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之后,要确保宪法和法律不折不扣地加以实施,进一步牢固树立和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最后,要以人民为中心。马克思主义认为,“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了人民,而是人民创造了国家制度。”[22]这一观点被新中国成立70年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所充分证明。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历史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离开人民群众的实践,任何领导者也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决断来。[23]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同样来自人民的探索、实践。坚持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实践中汲取制度创造和完善的灵感,始终拜人民为师,是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完善、发展的最大动力。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需要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划制度改革,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能够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最大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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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贵辉 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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