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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以珠三角地区为例

2021-06-20 10:35:22 来源: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

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令人触目惊心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2007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直接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环境治理成为当前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环境跨区域的特性增加了政府环境治理的难度如何解决环境跨区域治理问题是我国政府中面临的一大难题针对环境治理跨境难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在此背景下我国各级政府对跨行政区域环境治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探索环境合作协议作为一种主张多元主体间的平等自愿自由合意互利共赢的契约型治理模式克服了我国传统环境辖区治理的内在缺陷为我国政府间的合作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治理理念和模式也为我国政府间环境合作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在这一契约治理模式的影响下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珠三角地区也在积极地寻求多元主体间平等协商合作共赢的环境治理路径开展跨区域环境治理

珠三角地区政府间主要环境合作协议

目前我国学者对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研究成果较少仅有几位学者的文章涉及例如认为环保行政协议即定书面形式签订的公法性契约是具有环保职能的行政机关就区域间环境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专门事务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以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为目的并以特定形式为表现的公法性契约”;何晓妍认为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行政协议是指互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基于相关行政事务或者合作的需要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的行政行为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目的的行政性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

笔者认为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是指两个及以上政府或者环保机构之间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标基于环境合作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在平等协商互惠共利合作共赢的基础上达成的包含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却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书面协议这种环境合作协议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不同级别的政府也可以是不同级别的环境行政机构以及环境机构和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协议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宣言备忘录协议)、规划计划等

2009年之后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在珠三角地区广泛兴起无论是代表小珠三角政府的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惠州清远肇庆还是代表大珠三角政府的粤港澳等都参与到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签订中来甚至珠三角9市下属的一些县区也参与了环境合作协议的签订如广州市荔湾区和佛山市南海区签订的荔湾区南海区同城化建设环境保护合作协议》。这些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以自由合意为前提以治理跨区域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实现珠三角生态平衡为目的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建立了一套基本上以联席会议为平台以环境合作协议机构为运作机构的跨区域联防共治模式不仅打破了城市的行政碎片化壁垒而且在珠三角地区跨区域环境合作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珠三角地区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签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珠三角地区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签订存在的问题

1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预期效用不明显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打破了政府间的行政壁垒在跨区域环境治理中大量涌现单就珠三角地区而言2009年到2015年就有近20但其预期效用并不明显如在水系水质污染治理方面政府合作协议多有涉及珠三角河流九成为劣V类水质”。2015年中国环境质量公告》:生态环境较好的珠三角流域存在25%的断面水质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其中约有12%达到重度污染”。

2纵向型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缺失参照杨爱平教授对我国政府间行政协议种类的划分方法笔者认为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应分为横向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纵向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斜向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和混合型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横向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指平级政府间及平级政府机构间签订的环境合作协议纵向间政府环境合作协议指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等关系政府之间签订的环境合作协议斜向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指不平级又不存在隶属关系的政府间签订的环境合作协议按照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类型笔者对从网上公开信息收集到的珠三角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进行了归类

珠三角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种类分布比例是十分不均匀的具体表现为20个珠三角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中横向型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高达18斜向型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占2没有纵向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也就是说从目前的资料来看广东省政府和地级市政府之间或者地级市和地级县或区之间在跨区域环境合作治理中未签订任何民主合意性契约文件取而代之的是赋有强制色彩的规范性文件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

3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内容不完整缺乏操作性笔者在对珠三角的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整理中发现珠三角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一般由基本标题条款介绍性条款安排性条款和签署日期等条款组成显而易见权利和义务条款成本与收益条款效力条款违约条款纠纷解决机制条款等在珠三角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中是缺失的关键条款的缺失必然导致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操作性不强2011年东莞和惠州因流沙河上游惠州博罗县园洲石湾等镇的污水排放导致下游东莞石龙镇水质恶化发黑发臭东莞市想通过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界河及跨界河综合治理工作协议的第四次联席会议与惠州协调共同治理沙河惠州市则认为沙河是博罗境内的主要排污河不属于跨界河东莞市纲要办指出环境合作协议中无明确治理沙河的污水排放事项无法进行操作”。

4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效力等级较低我国的行政协议虽然有民间认同的事实上的合法性但是却没有制定法上的合法性”,我国宪法以及有关组织法行政法均没有对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做任何规定甚至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也没有做任何规定同时行政规章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对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做任何规定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中第五条指出省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采取的措施包括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协调各地各部门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虽然该办法支持和鼓励跨行政区政府间就跨界环境污染问题展开区域联防联控合作治污甚至推动区域建立统一的保护政策但却没有对跨区域环境治理中合作机制之一的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予以认可也没有做任何说明这从客观上决定了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缺乏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5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产生程序缺乏民主民主源于希腊语demos”,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保障人民的参与决策权和知情权在环境领域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和新修订的环保法等都明确规定公众有参与权,《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甚至把可以让公众参与改成了必须让公众参与由此可见公众在跨界环境合作协议的签订中也有参与决策权和知情权

叶必丰教授在对长三角政府间行政协议的研究中发现长三角地区政府在签订行政协议时并未给予公众参与机会公众的意愿和要求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和反映甚至连最终签订的行政协议都没有公开”。这一现象在珠三角政府间签订的环境合作协议中也有体现珠三角政府间签订环境合作协议的程序包括谈判草拟和签署但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极少看到公众参与到珠三角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签订中去有的协议中提到公众参与机制但却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并未落实根据网上公开的资料笔者发现珠三角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在草拟过后甚至都没有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第二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缺失公示环节笔者在搜集珠三角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发现珠三角政府间最新签订的环境合作协议仍然无法从政府官网和其他网上途径查到仅从媒体的报道中得到只言片语第三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签订存在迫于上级环境指标签订之嫌笔者认为这与广东省人民政府采取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等直接替代了环境协议同时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各地方政府要对环境问题做出处理迫使珠三角地区各地方政府间签订了一系列流于表面的环境合作协议是密切相关的

珠三角地区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政府间环境协议兴起较晚我国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兴起于21世纪初始于2002年的江苏盛泽和浙江王江泾由于边界水域污染签订的江苏盛泽和浙江王江泾边界水域水污染联合防治方案》。随后2004我国出现了第一个跨流域政府间的环境合作协议的签订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2008年之后区域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签订才大规模兴起从第一个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签订至今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发展历程也只有十几个年头与发展成熟的民事合同是无法比拟的另外从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作为跨区域环境问题的解决模式被启用开始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内容还不成熟操作性不强江苏盛泽和浙江王江泾边界水域水污染联合防治方案的第3条第3款第3项规定由于水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如系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不善或不作为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由相关政府赔偿全部损失如无法形成共识时受害方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介入调查并依法处理该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赔偿损失”,但是并未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标准支付方式等协议显然不具有操作性珠三角地区政府间掀起签订环境合作协议热潮是在2009这一年珠三角政府间签订的环境合作协议不少于十个而且还是借鉴其他地区的不成熟经验签订的毋庸置疑这批协议的内容和操作性协议的效力协议的程序和运作机制难免不成熟

2科层制的影响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中央到地方遵循严格的等级制这种等级制体现为一体化行政以一个高度集中的中央权威为核心在全国建立起高度统一高度结构化的行政体制由中央统一制定重大的宏观的行政决策然后在全国统一推广实行并由中央对各个地方实行严密的监控保证统一政策的有效实现从中央到地方按照部门机构的层级形成严格的监控指挥网络官员的绩效考评也是按照科层级别由上级政府决定的如果下级不服从上级的命令便会面临行政处分在晋升上也会遭遇困难生态文明建设也是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然而一方面GDP的硬指标没有改变另一方面还要追求生态绩效而短期内政府转型也不现实随着跨区域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平级政府或者不存在隶属关系的政府间被迫合作合作也就缺乏诚意因此环境合作协议的内容不会追求至善至美在流程和运作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缺陷

3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之所以广泛兴起有其自身的优势比如说打破区域壁垒初步实现了政府间跨界环境问题的合作也可以因地制宜地解决环境问题但政府间签订的环境合作协议往往游离于法律规章之外缺乏法律效力直接影响这类协议在处理跨界环境问题中的效力同时在协议的执行中如果一方违约无法诉诸法律渠道且违约不用担责协议面临失效的风险这些客观状况进一步导致政府之间签订的环境合作协议流于形式成为一种追求政绩的面子工程”。

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完善路径

减少环境合作协议签订过程中的行政干预

首先转变观念加强上下级政府在跨区域环境问题中的纵向合作跨区域环境问题打破行政区划不再是某个行政区内部的事务而是多个行政区或者某片区域的事务上级政府在跨区域环境问题中不能再扮演置身事外的指挥官角色需要设身处地地深入环境污染区域与地方政府一起携手推动环境治理其次减少签订过程中的行政干预转变治理方式如变过去的环境指标环境考核等硬性环境治理办法为纵向因地制宜的合作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在跨区域环境合作协议中共同承担职责上级政府也需要在跨区域环境合作治理中承担一部分经费支出技术支持和物资供给跨区域环境问题中的纵向的合作不仅可以加强上级政府对跨区域环境治理的监督也可以提高下级政府处理跨区域环境问题的积极性

完善政府间环境协议的条款内容

首先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需要在保留原有的原则性条款的同时加入一些其他条款如权利与义务条款成本与收益条款效力条款违约条款和纠纷解决机制条款等甚至可以在协议的内容中载明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程序条款并且这些条款应该被作为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必备条款同时在新加入的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内容条款中一定要实现权责对等成本收益均衡从而实现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科学合理设置其次细化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安排性条款如明确跨界环境合作的领域和运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明确各方在跨界环境治理中的权责成本与收益条款对治理成本进行预算明确各方财政负担资金给付方式资金到位截止日期明确各方的收益比例等也可以在文本中载明环境合作协议的生效日期退出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方式等明确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纠纷解决渠道解决路径甚至可以明确违约方在违约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提高政府间环境协议的制度效力

首先需要完善立法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政府间签订的环境合作协议进行说明并进行规范赋予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以法律效力使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不流于形式其次拓宽跨区域环境治理之下的环境冲突的司法解决渠道参与签订协议的地方政府作为法人主体有权对按照环境合作协议治理所产生的跨区域环境冲突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既可以选择行政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这样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就有了法律保障最后落实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上级审批制度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倡简政放权让地方政府有更多的自主权那么这与落实上级政府在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中的审批权是否矛盾笔者认为不然一方面我国行政区划众多跨区域环境污染严重环境合作协议有利于克服行政区划碎片化”;另一方面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效力不强在跨区域环境合作治理中效能不明显如果通过上级政府的审批增加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制度权威从而跨区域推动环境合作治理笔者认为这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初衷是一致的具体做法如下一是人大审批制度人大审批制度主要内容是签订协议的各地方政府在约定达成修订稿以后提交同级人大审批同级人大审批通过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可以生效这一类审批制度适用于联防监测等未涉及流域内的重大污染造成的跨行政区治理可以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二是上级政府审批制度签订协议的各级地方政府寻求上级政府的审批这一类审批制度适用于涉及流域内重大的污染治理如省际政府签订的关于区域内重大环境污染的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可以由国务院负责监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一旦省际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被批准那么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就相当于规章条例如果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不被批准被退回那么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其他的由于省内重大流域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则不需要中央政府的批准只需要省际政府批准照此类推地方政府在处理地方重大跨流域污染中所签订的环境合作协议只需要本级政府的上级政府审批

在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产生程序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一方面可以鼓励公众通过批评建议和信访等形式参与到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来另一方面政府在签订环境协议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通过听证会电话访谈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进而通过告知陈述申辩提供证据辩论等途径使环境合作协议成为民众意愿的凝结具体到行政协议的签订过程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应该包括达成环境合作协议前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也必须对环境合作协议文本签订的理由与法律依据进行说明草拟完环境合作协议文本后各方政府必须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在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后再对草拟文本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表决通过要有公众代表参与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一旦签订生效环境协议的正式文本必须对民众公开在全社会范围内接受监督


作者:晏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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