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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关于生态文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建设研究综述

2021-06-20 10:34:35 来源: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

2015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比十年前的战略部署,即2005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意见》的发布在立意高度、深度和广度上,都有很大提升和拓展。《意见》中明确指出,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重点。因此,创新并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生态环境制度安排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变迁和转型的关键举措。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认为:“生态文明制度是指在全社会制定或形成的一切有利于支持、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引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规定和准则的总和,表现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①正式制度包含了原则、法律、规章和条例等方面,非正式制度包含了伦理、道德、习俗、惯例等方面。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前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具体来说,近十年国内关于生态文明正式制度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生态文明法律机制和经济激励机制的研究方面,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教育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的研究方面。

一、关于生态文明法律机制的研究法律机制

作为生态文明正式制度的重要方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法律是文明的产物,同时又是维系文明和促进文明的一种手段。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长期、扎实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的必要保障,通过它的强制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各方面进行整体全面的调整和约束,实现通过法律来规范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机制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立法

从生态法的根本属性来看,生态立法要求自然、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此,在构建生态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在确定符合生态保护的立法理念时,应该首先关注的是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的共同利益,并以此为出发点,明确生态立法的价值诉求。

在环境立法方面,有学者认为应该将“生态文明”与“公民环境权”写入宪法、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并加强地方环境立法,以此来完善环境立法体系。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法律责任立法面临着环境法律责任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等突出问题。未来的环境法律责任立法,一方面要扩张环境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要通过责任强度的提高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1]

在实现生态立法的途径上,有学者提出应借鉴全球化视野下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予以制定。俄罗斯针对生态违法行为制定的生态法中详细规定了损害赔偿的依据和程序,使得公民在受到生态违法损害后,可以依据宪法、民法、劳动法等申请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相对而言,中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过于笼统,俄罗斯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优点值得借鉴。

(二)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执法

生态执法是实现生态文明法治的具体手段。有研究认为,资源环境保护的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因此,要提高执法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完善生态执法组织体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

在环境监察执法方面,针对环境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环境监察机构的能力不足等现实的困境,有学者提出,要完善环境监察工作相关法律,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环境监察效能;充分发挥环境监察机构与各部门和社会各方的联动力量,共同参与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工作当中。[3]由于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及冲突、行政执法权力的异化、行政伦理的缺失、公众环境利益诉求的表达途径不畅等原因,环境执法纠纷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此,要建立环境执法纠纷风险的内部防范机制,实现环境执法方式从强制执法到非强制执法的转变,建立环境执法裁量内部控制制度和纠纷风险评估制度。[4]

(三)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司法

司法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关键一环,要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等特性,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创新。为此,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立专业化的环保法庭,采取环境保护联动机制等新型司法保障机制。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有学者提出,要通过健全民事、刑事、行政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等来完善其制度。[5]还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要合理认定公益诉讼主体,降低诉讼门槛,合理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并加强环境司法的教育宣传工作。[6]

关于环境司法问题,有研究认为可以从提高司法惩治打击力度、加强法制建设、推动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立法、通过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接轨等措施解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法学院王树义教授认为,环境司法是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切入点。生态文明建设的助动力和基本保障是环境司法改革。当前,环境司法改革应当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环境的作用;二是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为环境纠纷解决提供积极的司法服务;三是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用司法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7]

综合而言,现有关于生态文明法律机制的研究,在生态立法、生态执法和生态司法这三个领域都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研究的视角也相对比较全面,但仅仅是对某一单个法律问题的集中探讨,缺乏必要的联系,并且提出的对策建议也较难付诸实践,如果能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宏观背景出发与现实需求相符合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研究,那么就可以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法律机制。

二、关于生态文明经济激励机制的研究

经济激励机制是生态文明正式制度的重要内容,以成本—收益比较为基础的经济激励手段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其特点在于经济主体有多种选择,在既定的制度约束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技术条件和其他因素作出最有利的选择,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实现管理者设定的目标,从而实现“激励相容”,促成企业和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体有如下几个主要研究领域:

(一)生态税收制度研究

环境税是一种特殊的税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独特作用。通过征收环境税,可以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对经济行为进行激励和引导。对于我国环境税制度的构建,部分学者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关于构建生态税制的时机,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态度,一般学者认为我国构建生态税制的时机已经成熟,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构建生态税制的时机还不成熟,我国有关生态税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过程时会存在很多问题。为此,有学者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切入点,对环境税课征的现实背景、理论依据、作用机理、政策效应进行了剖析,并结合国外环境税制度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探讨了我国构建环境税制度的基本原则、税制模式、政策设计、征管权限,以及环境税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8]

在具体的构建建议上,有学者认为要从完善资源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制度和及时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三个方面来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还有学者认为应该在完善现有税种的基础上,寻求征收新税种,使现有税种和新税种相互配合,建设具有“生态中国”特色的生态税收体系。

(二)生态补偿制度研究

200510月,党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中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随着我国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和不断深入,对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也在不断丰富。森林、草原、矿区、湿地等是目前生态补偿制度研究较为活跃的领域。例如,张媛和支玲研究了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童光法对草原生态补偿方式进行了研究;马超和常远等研究了水生态补偿机制;王干和白明旭研究了矿区生态补偿机制[9];梁增然对湿地生态补偿制度进行了研究。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存在诸多障碍,应通过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加快实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等措施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机制。在具体的制度建设方面,王晓东专门研究了美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对中国的启示;沈满洪和谢慧明等则专门研究了浙江省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十年探索的经验。[10]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典型的环境经济制度,在名称上,学者们对其有不同的称呼,包括污染权、排污许可、排污指标、排污配额和环境容量使用权等,这些名称的变更代表了排污权的发展过程。随着排污权的不断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所涉及的污染物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从传统项目到新兴污染物都有所涉及。

在排污权初始分配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和奖励为辅的政策。为吸引更多新的投资,环保部门可从每年的初始分配总量中专门保留适量的许可证作为特别储备用于拍卖或奖励。[11]王清军也认为,虽然拍卖规则容易造成排污主体无污染防治计划,并且加重了排污主体额外成本负担,但却能将初始的分配公平和结果的分配公平两方面内容相结合,在配置资源公平的过程中,还能带来充裕的环境治理资金。[12]但也有学者认为,污染排放权交易无法从根源上控制环境污染,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应体现公有制的优越性,实现联合生产者对自然条件的控制。

综合而言,现有关于生态文明经济激励机制的研究,围绕生态税收、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重点领域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形成了一系列丰硕的研究成果,有些研究成果还转化为了国家的政策法规,已在实践中发挥成效。但现有文献的研究视角相对比较单一,缺乏相应的综合性研究,需要加以改进和优化。

三、关于生态文明教育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生态文明建设固然需要法律和经济激励等正式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但在根本上必须致力于全体公民思想观念的深刻转变和生态文明意识的形成,使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教育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教育机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有效的教育传播机制对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的开展具有引导、规范、协调和保障的功能。[13]生态文明教育机制相关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生态文明的学校教育

学校是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场所。有学者提出,学校教育必须加强生态道德教育,以加快全体公民的思想观念向生态化转化,潜移默化地培育生态文明道德。高校应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推动作用,使“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生态文明理念能够更加充分有效地融入高等教育的全过程。反思市场取向、学科壁垒和科技理性的办学模式所导致的生态文明教育困境,强化生态文明教育的自觉性,是高校发挥自身作用的必然路径。当前,探讨建构有关高校生态文明的教育机制,主要涉及生态文明教育理念的确立、教育领导机制的创新,以及包括生态文明教育动力机制、协调机制、评估机制和保障机制在内的生态文明教育工作机制的建构。从另外一个角度说,高校也负有培养具有生态道德的高素质人才、开展具有生态功能的高科技研发、提供构建生态国家的政府决策咨询和研究,以及引领生态文化的传承和建设的责任。[14]

(二)生态文明的社区教育与全民教育

社区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在普及公众的生态文明知识、提高公众的生态文明意识、塑造公众的生态文明行为、培养公众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要推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就必须发挥社区教育的重要作用,充分开展社区生态文明教育。[15]有学者认为,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就要善于从日常生活中寻找相应的教育资源,积极营造培育全民生态道德教育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环保教育机制、落实生态道德教育措施,让全体公民在实践中接受教育,坚持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以实际行动践行生态道德的基本要求,从灵魂深处落实生态道德规范。[16]还有学者从欧美日韩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生态道德教育研究中得到启示,认为我们应该跳出传统德育的视野,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与,构建完善的生态德育层次体系,采取认知式、体验式、参与式等多种教育策略,兼顾德育的教化作用和法律的规范作用。

(三)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

生态文明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单向度地传播知识,更在于培养公民的生态文明意识,进而促使他们能够自觉地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公众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系统下的子系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力量,只有其中的每一位成员都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发挥自己的一份力量和作用,生态文明建设系统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17]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社会公众中的每一位成员,公众自身和政府都需要公众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并且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公众不仅可以直接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还能够间接地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后盾,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需要社会公众中每一位成员的共同参与。为此,要不断创新方法和途径,广开言路,为群众表达意愿提供各种渠道,使生态文明建设从决策、执行到评价和监督各个环节都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制度。[18]

综合而言,现有文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教育和公众参与机制等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已较为充分,它们提升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丰富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但是,现有的研究相对还比较抽象,多为理论性研究,如果能从实证的角度对具体制度运行及其实效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并且在研究成果的应用性上进一步加强,那么就可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非正式制度的大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生态文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研究近十年国内虽都有所涉及,但总体而言,对于生态文明正式制度的研究要多于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并且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也没有正式制度那么深入,也就是说关于生态文明非正式制度的研究还相对不足。另外,我们注意到,当前关于生态文明制度的研究还仅仅局限于具体的制度方面,对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宏观背景、思想来源、理论依据,以及相应的理论支撑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所以今后的研究我们可以从生态文明非正式制度的建设为切入点找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和支撑,进一步深化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研究。

总之,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规范建设的成果,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映,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水平的体现,从根本上保证了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能够健康永续发展。当前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制度方面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为此,我们必须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消除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性障碍,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定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落实生态文明的各种具体要求,来规范人的各种可能影响环境的行为,协调人类各种利益,从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夏光.再论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创新[J].环境保护,2012,(23):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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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田义文,彭培泳.论健全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J].理论导刊·民主与法制,2015,(05):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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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清军.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法律调控[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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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孙宁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大学责任[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6):119.

[15]王光荣.发挥社区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J].前沿,2008,(07):170

[16]付文杰,何艳玲.论生态文明与生态道德教育[J].教育探索,2005,(12):45

[17]秦书生,张泓.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探析[J].中州学刊,2014,(04):86-90

[18]郭世平.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路径探索[J].学术交流·生态文明建设,2014,(01):129


作者:李长莎 苏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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