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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涵脉之再辨析

2021-06-25 09:53:04 来源: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

  “平均地权”作为孙中山民生思想的重要一环,历来为学界所重视,既有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然而各方有关“平均地权”说之发轫、理论因袭、内涵等问题的讨论,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源起与纷争

  “平均地权”思想无疑为孙中山在土地问题乃至民生主义中的核心主张之一。然而,就是这一后来者认知中如此重要的立说,却在孙中山方行倡始前后,引发了不小争议。据冯自由回忆,1905年8月,中国同盟会在东京召开成立大会,会上孙中山提出将“平均地权”作为同盟会誓约,当即遭到会员数人反对,并要求取消。后经孙中山“剀切解释至一小时之久,众始无言”。吴若男也回忆,开会当日“讨论会章时,不主张提‘平均地权’的就十居八九,……但中山先生对这一条坚决主张,不肯通融,结果大家拗不过他,才没有把这一条删掉,可谁也没有把这句话同‘驱除鞑虏’同等地郑重看待。”

  事实上,早在同盟会成立之前,质疑之声即已出现。1903年12月,就在孙中山正式提出“平均地权”说后未久,即有人去函孙本人,表示对该说能否行之于中国持疑惑态度。为此,孙中山复函解释道,自己所主张的“平均地权”,非但“近来欧美已有试行”,且亦为“吾国今日可以切实施行之事。”其实,孙中山本人也意识到“平均地权”说,当时恐非一般人所能理解。据邓家彦回忆,就在同盟会成立前几日,孙中山“还对我们讲平均地权”,但“这时候,总理讲平均地权能领略的人很少。”

  同盟会成立后,多数革命党人尽管勉强接受了“平均地权”说作为革命纲领,但能否真理解内中涵义,却颇值得怀疑。仇鳌就曾回忆:“同盟会成立,孙中山先生正式提出‘驱除靴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革命政治纲领。但当时也只有少数人了解国民革命的意义,大多数人还只是知道种族革命。至于平均地权的问题,一般人更是莫测高深。”张永福也认为自己当时“对于民族民权虽已有些模糊的影子,若至于民生主义是不会想到的。”仇鳌留学过日本,张永福则长年侨居海外,属革命党人中思想较为新进之辈,尚难理解“平均地权”之真意,更遑论其他。就连被孙中山倚为“左膀右臂”的胡汉民也曾为是否将“平均地权”一说列为同盟会的政治革命纲领,与孙中山发生过激烈的争辩。革命党人内部当然也不乏清楚“平均地权”说之辈,这些人通常是留学青年,“有机会接触西方社会主义各种学说,对民生主义有所了解”,但他们鉴于新加入革命队伍的人,往往对该说疑问甚多,解释殊不容易,是故,他们以为不如去掉“平均地权”,反而更易于革命的动员。如同盟会旅欧骨干胡秉权、史青、魏宸组、贺之才等人就曾采取这种办法,于同盟会之外另成立公民党,入党誓词中只有“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删掉了“平均地权”字样。同样,1907年8月,张伯祥、焦达峰、孙武等在东京成立共进会,改其纲领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人权”。对此张伯祥等人的解释是:“同盟会是平均地权,兄弟恐吾国人民智识程度太低,一时做不到,特改为平均人权,共进一切。”与留学青年不同,共进会的成立,主要缘于部分革命党人对同盟会总部在革命策略上的不满,以及同盟会内部光复会成员掀起的第一次“倒孙风潮”。而从他们变“平均地权”为“平均人权”来看,可知革命党内部有人对“平均地权”说不满相当深,甚至几成为革命党分裂的诱因。

  革命党人以一般民众识力不足,提出时机未到为由,对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说诟病不断。令人吊诡的是,身处革命阵营外的梁启超,亦从一般民众智识不足,易为“平均地权”说所误导,批评革命党人的“平均地权”政策是掠夺人民的劳动果实,是“利用此以博一般下等社会之同情,冀赌徒光棍大盗小偷乞丐流氓狱囚之意为我用”,然后以暴烈的行动“杀四万万人之半,夺其田而有之”。在梁氏看来,中国地主之所以占有大量土地都是由“劳动”或“节约”而来,不能滥以革命之名随意征收。

  其实,梁启超当日亦并未全然否认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说,与部分革命党人认为“平均地权”说提出时机不够成熟一致,梁启超亦断定“社会革命论,以分配之趋均为期,质言之,则抑资本家之专横,谋劳动者之利益也。此在欧美,诚医群之圣药,而施诸今日之中国,恐利不足以偿其病也”。在梁启超看来:“今日中国所急当研究者,乃生产问题,非分配问题也。何则?生产问题者,国际竞争问题也;分配问题者,国内竞争问题也。生产问题能解决与否,则国家之存亡系焉。生产问题不解决,则后此将无复分配问题容我解决也”。由此可知,梁启超对孙中山社会革命说的批判,恐怕更多的源于他的“民族救亡”先于“民众富强”的“国家主义”立场,在梁氏看来:“今日欲救中国,惟有昌国家主义”其他问题“皆当诎于国家主义之下”。

  辛亥革命前后,革命党阵营内外双方,皆以民族独立未尽,一般民众尚欠启蒙,社会革命时机不成熟为由,反复质疑、批判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这或也提示了后来者注意,当日多数精英分子眼中,一般底层民众确实还未开化,有待启发,倡行社会革命尚需时日。或如景梅九后来回忆所言及的那样:“是年对于种族革命,政治革命,很用了些心为之鼓吹……这有几个缘故;一因宣传种族革命的书报很多,光复旧物,推倒满清诸说,深中于一时人心,所以各处运动,都拿种族说作媒介,别的问题,自然是顾不到了。二因智识阶级,为共和二字所迷醉,以为推倒专政,施行民主主义,便心满意足了,社会问题,那放在他们心里。”

  二、脉承与因袭

  由于未能洞察孙中山“平均地权”与“耕者有其田”两大土地问题论说间的异同,在未作辨析的情况下,至今大陆尚有学者将二者混为一谈,或划之于孙中山“平均地权”的大旗下,或冠之以“孙中山农村土地问题理念”之号,并以孙中山本人之叙述为依据,提出孙氏早年贫苦家庭出身,对农民生活艰难“深刻的了解和切身的感受”,是他提出“平均地权”说的“背景渊源”。

  诚然,孙中山在1897年前后与宫崎寅藏言及“土地平均”之说“得自何处”时,确也承认正是自己“贫困之农家子”的“幼时境遇”,促发了他在“达到运用脑力思索之年龄”后认真考虑这一“重大问题”叭然而,从稍后孙中山与梁启超、章太炎等人论及土地问题的表述中可知,孙氏此时所谓的“土地平均”,意在以“必能耕者而后授其田”,解决农村中的土地分配问题,或可视作孙中山“耕者有其田”思想之源起,与“平均地权”说的内涵却大相庭径,不能一概而论叫尽管单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平均地权”方案或对解决城市及农村土地问题皆适用,但由于认识到城市与农村土地问题的大相庭径,孙中山曾指出:“贵地必在繁盛之处,其地多为富人所有,多取之而不为虐;贱土必在穷乡僻壤,多为贫人所有,故非轻取不可。”孙中山这里所谓的“繁盛之处”“穷乡僻壤”分别代指城市与农村,表明他对此二者的处理态度并非全然一致。

  而从正式提出“平均地权”后孙中山对该说的论述来看,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说也主要为解决城市的土地问题所立。1906年与黄兴、章太炎等一道制定《军政府宣言》时,他即对“平均地权”说作了如下说明:“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民国初年,再次游历欧西,目睹了英京伦敦等城市土地“不过略为繁盛”者,却“每亩约值六百万元”,其间重利“皆为地主所得”的情境后,更是让孙中山联想到“数十年之后”,中国“工商发达”,城市土地随之腾贵,那时“有田地者,皆得坐享此优先莫大之权,据地以收人民之税”。因而在南京同盟会饯别会上,他认为要求“平均之法”,最好实行“土地国有”,“但由国家收买全国土地,恐无此等力量,最善者莫如完地价税一法。

  从孙氏自己对“平均地权”说的阐释可知,他倡行的“平均地权”理念,如宋庆龄所言,无疑是“对动荡中的资本主义世界进行研究和考察”后得出的思考意在侧重解决“社会改良进步”后,城市土地“增价”的问题。这或也提示了后来者,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实为外来刺激之产物,非单“农家子”出身所能诱发。

  如前所述,孙中山试图以“地价税一法”解决城市土地问题的“平均地权”思想,理论上主要受启于美国经济学家乔治•亨利(Henry George)"单一地价税”(Single Tax)论的熏染。亨利•乔治认为,产生贫困的根源是人类自然的土地资源为利己主义者所垄断,社会进步带来的全部收益被转化为地租收入,地主不劳而获,民众则陷于贫困当中。因此,须通过社会改革,根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单一地价税”,对土地按估定的价值课税,使土地增值的收益全部归社会所有,同时废除其他一切税收,并提倡公用事业社会化。这样不仅可使社会财富趋于平均,消除土地私有造成的人民贫困,而且还能促使工业的发展,最后达到人们共享文明的“大协作社会”驚孙中山对此非常赞同,认为中国若不及早参行此法,“则将来大地主必为大资本家,三十年后,又将酿成欧洲革命流血之惨剧”。

  孙中山对乔治•亨利的单税论赞赏有加,除服膺此说改良社会经济的一面外,亦与该说风靡于当日有关。自加拿大传教医师马林(W.E.Macklin)最早把亨利•乔治学说介绍到中国以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国知识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就在该论说传入中国伊始,即有人对其说给予了高度评价。中国社会党还把“专征地税,罢免一切税”作为其纲领之一。

  乔治•亨利的单税论说为各方所接受,孙中山以之解释其在土地问题上的态度,能起到扩大同盟会影响力,争取支持的效用。对此,孙中山为“我道不孤”深感欣慰。他给社会党崇明支部地税研究会的信中写道:“单税一事,为社会主义进行之一端,而仆所主张照价征税之法,粤省刻已议行。倘得诸君子遥为赓和,友声相应,庆幸奚如。”当他得知袁世凯亦对自己以亨利•乔治学说解释民生主义表示赞同时,孙中山则进一步深信袁氏“绝无不忠民国之意”,他致电黄兴说:“关于实业各节,彼亦向有计戈叽大致不甚相远。”

  不过,正因为孙中山有以“单税论”宣传革命的考虑,他的“平均地权”主张又与亨氏的单一税法并非全然一致。在与约翰,白莱斯福特(John Brailsford)的谈话中,孙中山就强调他所主张的“依地价征税主义”与“正派单一税主义者不同”。在孙氏看来,由于“近世国家生活情形,复杂变化,迥非昔比”,如果严格施行单一税主义,“于理于势,恐皆不当”。因此,他主张在单一地税之外,“再征收他种税款是也。”

  由上可知,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之发轫,与他游历考察欧西列国“政治风俗”,目睹资本主义世界虽“国家富强,民权发达”“犹未能登斯民于极乐之乡”的个人体验有关,主要考虑的是解决“社会改良”“文明发达”后的城市土地问题,与其早年希图以“土地平均”“必能耕者而后授其田”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认知并非同一概念。而“平均地权”说从理论上受染于乔治•亨利的“单税论”,除与孙中山认可该说为变革社会经济的“良方”外,亦与该说风靡于当日,孙中山试图倚之宣传革命有关。因而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说又与“正派单一税主义”有区别,不能等而视之。

  三、内涵与深韵

  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的具体内容归纳起来包括:“核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照价收买”以及“土地国有”等几项。1924年,他在手书《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十条中,对此作了较为简明的概括:“每县开创县自治之时,必须先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之,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并可随时照价收买。自此次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价者,则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在孙中山看来,要施行“平均地权”,首先就是要定地价。他借鉴了英国的经验,认为英人地价由“规定地价底衙门”裁定,这种办法在中国难以推行,是因为“中国人怕打官司,怕到衙门内办公事;如果规定一块地价,必要到衙门去两次,便觉得不堪甚扰”。孙氏设想中国的做法是,让“有土地之家,有田亩多少,价值若干”,依当时的地价“自行呈报。”针对有人“以为地价由地主任意报告,他们以多报少,政府岂是要吃亏”的质问,孙中山提出,倘若地主高报地价,“在抽税机关方面,自然要吃亏”。但是,他又反复强调,“如国家开铁路、马路或建一大工场等,可以随时收归国有”,“国家在地契之中,应批明国家当须(需)地时,随时可照地契之价收买,方能无弊。”他在这里所说的“地契之价”,即是最初由地主自行呈报的地价,也就是说国家在需要收买土地时,是永远按地主最初自行呈报的土地价格来收买。因此,“地主如果以多报少,他一定怕政府照价收买,吃地价的亏,如果以少报多,他又怕政府要照价抽税,吃重税的亏”,这就使得地主不敢多报,也不敢少报,只能“定一个折中的价值,把实在的市价报告政府。”地价既定,政府则依照所报地价征收税款。孙中山指出,过去政府“照面积纳税,分上中下三等”这一办法是不合理的。同样面积的土地,由于所处地段的不同,价格上也就有了“贵”“贱”之分,如若征收一样的税,那么对于那些“贱”地所有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而,“要消除这种不合理现象”,就“应该使税和地价相称。”因为,在孙氏的印象中,“拥有优秀土地的都是有钱人”,而“价格最低的土地为穷乡僻壤贫民阶层的财产”,向富人“课之以较高的税”,贫民则只应收“最轻的税”,毫无不公正之处”裂

  在《民生主义》第二讲中,孙中山参照各国“通行的地佣税”的作法,指出,政府的征税率应定为“值百抽一”。一般以为,这是他所主张征收的税率比。不过,考察孙中山的言说可知,孙氏并未将此作为硬性的规定。崔书琴在《三民主义新论》中作过分析,认为孙中山“有时主张重税,有时主张轻税”。孙中山自己也说,对于税率的抽法,"或抽百分之二,或百抽之一,他日由省(议)会议决,然后执行。"另外,还须指出的是,孙中山的照价征税,仅是就“素地”而言,即指所谓的“只抽地之原价”,不算“人工制改良及地面之建筑",包括“种树、筑堤、开渠"等都要“照此类推”。孙中山认为,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免地之荒废,二可奖励人工之进步,三可免资本家垄断土地之弊。”

  台湾有学者曾强调,“平均地权”中最为主要的方法就是“涨价归公”。考察孙中山的论说可知,“涨价归公家”确是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中的重要内涵之一。孙中山曾指出,在其他国家地价上涨后,“都是要另外加税”,但是,他并不赞同这一做法。孙氏认为:“地价涨高,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而推动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的是“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涨高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在孙中山看来,“行了此法之后(即涨价归公一一笔者注)”,不但能解决财政窘困的问题,使中华“文明越进,国家越富”,而且能使苛捐“尽数皆出”,物价“渐便宜”,民众“渐富足”,光是“收地租一项”,中国就能成为“地球上最富的国”。

  在孙中山“平均地权”说中,与“核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思想相辅成的是“照价收买”。按照孙中山的设想,照价收买,即是当土地所有者为了少纳税,在核定地价时,企图以多报少,政府查明后,即可照价收买该地主的土地。孙中山认为,这样就可以防止土地主在呈报地价时弄虚作假。同时,当国家需要用土地,也有权利依征收时的价格,收回该土地。这里所说的依征收时的价格,即地主最初申报的价格。再者,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地上所建的楼宇,国家亦需“补回地主楼宇的价值”。

  此外,孙中山在论及国家、政府对土地行事最高的支配权力时提到“民生问题,兄弟主张实行税契及平均地权之法。其平均之法:一、照价纳税,二、土地国有。”“二者相为因果,双方并进,不患其不能平均矣。”大陆学者据此认为,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中“土地国有”,即为通常意义上的土地国有制度。而台湾学者则持相反看法,他们认为平均地权并非苏俄式的土地国有,其基本精神仍是允许土地私有的。如此大相庭径的解读,和海峡两岸几十年来的意识形态纷争有关。

  撇开两岸间的过往,仔细考察孙中山的“土地国有”论说,可知他所主张的“土地国有”并非完全废除私有土地制,将全国所有土地收归国有。1912年4月,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上,孙中山就讲:“求平均之法,有主张土地国有的。但由国家收买全国土地,恐无此等力量,最善者莫如完地价税一法。”同年5月在广州报界欢迎会的演讲中,他又说:“土地国有之法,不必尽收归国家也,若修道路,若辟市场,其所必经之田园庐墓,或所必需之地亩,即按照业户税契时之价格,国家给价而收用之。”对此,蒋介石的解读可谓一针见血:“向国家缴纳其私人土地的赋税,岂不是明白承认私人土地原是国家所有的吗?不过他向国家承领得来而已。……因之土地的性质,无论在理论或事实上,自古以来,无不是属于国有的。

  四、结语

  从“后鉴之明”的角度来看,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说,无疑在其民生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该说在孙中山提出当日,却遭到了来自革命党内外诸方的质疑。这与彼时大多数精英分子认知中存有底层民众尚未开化,倡行社会革命之机不成熟的看法有关。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的源头,理论上主要染袭于乔治•亨利的“单税论”,意在解决革命成功,文明发达后,城市的土地问题。为孙氏游历欧西,受外来刺激的产物,非其“农家子”的出身所能诱发。至于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内涵,归纳起来包括“核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照价收买”以及“土地国有”等几层含义,或如列宁所言:孙中山的“经济革命”,归结起来“就是把地租转交给国家,即以亨利・乔治式的什么单一税来实行土地国有”。“地价是资本主义化的地租,使‘增加的'土地‘价值'成为人民财产,也就是说把地租即土地所有权交给国家,或者说使土地国有化。”


作者:杨新新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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