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必要条件。为了摸清珠海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的现状,我们深入到部分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了专项调研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82份,回收75份。通过对调研情况综合分析。我们就珠海如何创建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思考。
一、珠海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研究的结果来看,珠海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在广东省乃至全国处于较好的水平。但与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先进国家和地区以及珠海自身发展需要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一是崇尚法治的意识不强,法治环境有待改善。从调研和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对珠海市民法律素质的总体评价情况为:信仰法律、崇尚法治意识强的占36%,信仰法律、崇尚法治意识不强的占60%,不信仰法治的占4%。在对珠海法治环境的评价方面,选择好的占18.7%、较好的占52%、一般的占29.3%。从以上数据来看,珠海市民的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是创新性法规缺失,立法工作有待改进。近些年来,珠海已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规条例,但仍有许多方面存在缺失。调查中问及近几年珠海法治环境改善的情况,选择有明显改善的占22.7%、有所改善的占48%、进展缓慢的占37.8%、没有什么变化的占6.7%。对珠海立法部门在优化法治环境方面所做的立法工作的综合评价方面,选择非常满意的占6.9%、满意的占35.6%、基本满意的占52.1%、不满意的占5.5%。由此可见,创新性法律缺失的原因,不仅体现在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上,而且还体现在体制机制及利益冲突上。
三是服务意识不强,行政效率偏低。对珠海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问卷调查采用了多项选择形式,得出的结论是:认为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有法不依的占14.7%,认为基层少数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的占42.7%,认为行政权力“利益化”、部分单位和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占29.3%,认为违法决策的占5.3%,认为行政执法不公正、程序不规范的占16%,认为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占30.7%,认为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的占33.3%,认为行政机关缺乏有效监管的占45.3%,其它占17.3%o在珠海办理建设、规划、消防、食品安全、通信、治安等许可证方面,认为时间短、手续简单的占9.5%,时间较短、手续较简单的占5.4%,时间较短、手续较复杂的占18.9%,时间较长、手续较复杂的占32.4%,时间长、手续复杂的占14.9%,时间长、手续复杂、工作人员态度不好的占18.9%。由此可见,造成行政效率不高的原因在于各个环节没有实现最优化,在于不同行政环节缺乏协调运作,权责不清、机构设置不科学、用人机制不健全、企业自主权落实不到位等。
四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渠道不畅。在问卷调查中,问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时的解决方式,采取了多项选择形式,得出的结论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占48%,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占30.7%,找相关领导出面解决的占20%,向信访人大等机关反映的占6.7%,向新闻媒体反映的占20%,自行解决的占38.7%,通过熟人关系解决的占16%。以上数据表明,珠海市民的诉讼意识较强,非诉讼意识较弱,找领导或熟人解决的偏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偏少。
五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待加强。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在珠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占32.4%,一般情况能够得到保护的占54.1%,不太能够得到保护的占10.8%,不能够得到保护的占2.7%o对珠海市、区两级法院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公正、公平、高效、廉洁性总体评价方面,非常满意的占10.8%,满意的占36.5%,基本满意的占45.9%,不满意的占6.8%o在对珠海检察机关打击商业贿赂、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综合评价方面,非常满意的占10.8%,满意的占32.4%,基本满意的占39.2%,不满意的占17.6%o
另外,大多数民营企业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宁愿上访,不愿意诉讼,宁愿找党委和政府,不愿意找法院。由此可见,珠海还有不少民营企业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二、创建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对策思考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珠海创建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必须着力转变观念,创新立法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深化商事登记和社会信用体系改革,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法规、措施落到实处。
(一)实行“良法善治”,各方配合联动
“良法善治”,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在属性,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外在表现和实践要求。推进珠海法治建设,必须在树立“良法善治”理念的基础上,实现各方配合联动。首先,实行“良法善治”,要求立法部门和立法者应当通过充分全面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正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千方百计地“生产”出更多的“良法”。其次,把“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落实到行政执法上,要求行政机关恪守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执行法律,通过行使行政权力保证“良法”的落实,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建设法治政府。再次,把“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落实到司法上,要求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独立行使审批权、检察权,切实做到司法为民,体现司法正义。最后,把“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落实到市民行动中,要求全体市民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个人权利,以法规范个人行为,形成法治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二)创新立法机制,完善法律法规
要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以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重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行政效率提升等方面的立法。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涉及营商环境的法规体系,尤其要加强程序性规制建设,保障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此外,珠海立法部门还应当就各种许可证的取得、中小企业贷款、税收征管、企业破产及员工安置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优化营商环境。在立法过程中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方便商事主体、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为目标,注重立法的公正性,发挥立法表达、平衡和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作用。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每一部法规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布,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三是坚持创新立法机制,提高立法水平。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把办理代表议案同立法结合起来,把方便商事主体与加强市场监管结合起来。要借鉴港澳立法经验,建立健全立项论证制度和立法评估制度,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建透明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
要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对现行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对于属于行政区、经济功能区管理和审批的事项,要果断下放。要进一步加强市民服务中心建设,凡是符合“应进必进”要求的,要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原则,全部进入市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要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实施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制度和协同审批制度,压缩中间环节,建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等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运作模式,健全以群众满意率、事项办结率为核心的行政效率数字化评价体系。要拓宽网上政务服务覆盖范围,推广应用公用审批平台、网上审批系统、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电子督办网络和外经贸业务电子公章系统。要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廉政建设经验,完善投诉渠道,严格惩罚措施,形成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和组织监督三位一体的公务员监督机制。
(四)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和引导功能,大力推进公正司法
要紧紧围绕优化珠海营商环境这一主题,推广横琴新区司法改革经验,建立健全涉及经济发展特别是涉企业案件的办理、报告、沟通协调及诉讼监督机制。要通过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协调各方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大对涉企民商事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以及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和引导功能。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要依法查办损害企业发展的各类职务犯罪,突出查办与企业运营相关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贷款发放等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破坏生产经营、侵犯商业秘密和企业知识产权等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活动,加大对裁判不公、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监督纠正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要按照中央即将出台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见的基本要求,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推行“阳光司法”,健全窗口公开、网上公开等平台,按照依法公开原则,向社会公开执法办案依据、程序、流程、结果。要加快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行使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适用标准和程序,加强诉讼监督和案件评查工作,实现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有效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五)深化商事登记和社会信用体系改革,拓宽解决经济纠纷的渠道
要在彻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将传统的多部门分头运作的行政审批制度,向相对集中的审批制度转变,推动商事登记制度由重视事先登记,向重视事后监管转变。要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建立科学、依法、公平、高效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着力打造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完善市场法制和政策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建设信用信息中心,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重点加强对非银行信用信息的整合应用,构建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要建立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适应的地方性信用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信用信息共享、采集、保存、加工整理、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等行为。要加快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出台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管理办法,以及信用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制度;建立信用监督奖惩体系和行业商家诚信联盟,制定诚信公约,普及信用知识,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与此同时,要借鉴港澳经验,引入与营商环境直接相关、可操作性强的商事民事法律规范,推动商事仲裁与国际惯例接轨。要加快珠海国际仲裁院的启动和运作步伐,聘请新加坡及港、澳、台专业人士做仲裁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要在横琴成立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聘请港、澳、台的专业律师、建筑师、会计师、测量师等作专业调解员,建立科学的速调机制,提高经济纠纷解决的效率。要大力引进港澳司法、仲裁及法律教育人才,制定司法、仲裁人员交流计划,依托珠海高校资源培养精通港澳及国际法律的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