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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对《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2021-04-26 15:58:35 来源:珠海传媒集团

  2021年4月22日,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对原有条文和补偿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经过严格测算和评估,补偿标准平均上调9.15%。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王朝晖表示,为进一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珠海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市近几年来征收补偿工作中实际遇到的问题,并结合CPI物价指数及周边城市补偿标准,有必要对原补偿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将原“政府已统征和预征地、围垦地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调整为“政府已统征地、预征地、围垦地、华侨农场及国有农场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明确了补偿评估的时间节点,提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评估基准日为土地征收预公告日”。要求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被征收(征用)土地上再次进行新增种植、养殖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否则不予补偿。

  在青苗补偿方面,规定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他树木的,以种植最多的两种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按相应的种植比例进行计补,其他品种不再分类计补,并细分为“青苗种植密度”“青苗清点方法”及“青苗特殊说明”三部分,调整后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

  为有效推进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办法》提出,对按期签约、搬迁(清场)的被征收人,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并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据了解,《办法》将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办法》实施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或已按规定发布的用地(清场)公告中明确的补偿方案,仍按原方案执行。


作者:靳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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