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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

2021-05-24 09:59:53 来源:珠海传媒集团

  2021年5月21日,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QFLP)试点办法》。记者了解到,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试点办法》对准入条件较高、组织架构模式单一、允许投资领域范围较窄等制约试点发展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参与珠海建设。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的支持下,我们总结两年以来的试点经验,适应行业新的发展趋势,对试点政策进行了优化完善,与原办法相比,新政策的变化可以归结为‘三放宽、两增加、一强化’。”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穆竑介绍说。

  “三放宽”是在适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年监管发展的基础上,按照“重实质不重形式”的原则,放宽试点准入条件门槛、企业组织架构要求和业务范围。一是取消了对参与试点的内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注册地、资产规模,境外股东资产规模、试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的限制性、硬性要求;二是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例如双普通合伙人(双GP)架构、管理人与GP分离架构等;三是明确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等纳入基金可投资的范围。放宽准入方面的形式要求将为更多有投资能力、产业背景的机构参与试点提供便利,增强珠海市试点在争取优质私募投资机构和外资落地的竞争力。

  “两增加”表现为增加试点基金以母基金(FOF)形式设立、增加试点托管机构范围。一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二是允许参与试点基金托管的机构新增了证券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非银金融机构。允许试点基金以FOF形式设立,落实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为澳门资金通过LP方式投资内地项目,循序渐进发展本地股权投资产业提供了制度依托。

  “一强化”为强化试点监管。结合试点经验,进一步优化试点企业管理,注重宽紧结合,加强了基金托管人变更等六类重大事项、投资、财务等信息报送的监管要求,保障试点行稳致远。

  据了解,珠海市QFLP试点工作落地两年多成效显著,截至2020年年底,已落地14家试点企业,认缴出资的总规模近40亿美元。通过试点,珠海市引进外资的规模和来源得以扩大,2019年、2020年两年试点企业引进的外资占全市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30.12%。试点还丰富了珠海市私募基金业态,增强了珠海市金融业的影响力、竞争力,带动了澳门股权投资行业起步,推动了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作者:靳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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