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06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低保资金是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低保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为低保捐赠的资金;
(三)低保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低保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财政要新设“最低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低保专户”),用于核算低保资金的收支情况。城镇、农村低保资金要分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低保专户”。
第六条 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按照《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所赋予的职责,认真核实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民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等实际情况,确定补差标准。除国家、省和市政府法规政策规定外,不得利用低保对象名义向非低保对象发放低保资金。
第七条 建立责任共担的低保资金政府财政分级负担制度。市政府根据全市及各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市与区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分担比例,对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困难的镇(街道)由区财政兜底予以保障,不得因财政困难而拖延、拖欠或减少低保资金的发放。
第八条 市财政低保资金拨付办法。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每季度后根据各区民政、财政部门核实的低保人数及低保资金安排情况,将市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区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低保专户”。对于财政预算低保资金拨付不到位的区,市财政补助资金不予拨付。
第九条 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资金要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所进行发放;确无法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所进行发放的边远海岛,须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签领和检查制度。
(一)民政部门每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低保补助资金,并列明低保对象人数、资金发放数额等资料。
(二)财政部门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将低保资金直接拨入承担低保补助资金发放任务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所。
(三)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符合享受低保资金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等资料提交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等发放单位,直接划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条 建立低保资金对账制度。财政、民政部门要与承担发放低保资金的部门进行定期对账工作。每季度终了后,受委托银行要向委托的财政、民政部门提供发放清单和资金余额情况。财政部门要对发放的余额及时进行处理,防止出现低保资金沉淀现象。
第十一条 实行低保对象接受监督制度。低保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和收入情况要及时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低保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低保资金或截留、贪污、挪用、冒领低保资金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有关部门追回低保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低保工作奖励机制。对举报骗取低保资金的第一举报人,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可从追回的低保资金中提取10%给予奖励,余下部分纳入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区、街道(镇)、居(村)委会低保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各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落实的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