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3日市社会保险局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按照本市职工上年度的工资水平以及缴费工资增长幅度,调整市直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亡人员遗属及失业人员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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