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问题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或城市的一扇窗口,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时任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曾表示:“社会对精神卫生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重视不够,特别是对精神卫生具有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的双重特性,缺乏充分的认识;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在基本设施建设、人员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还不适应工作的需要;有关精神卫生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立法工作滞后。”
各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应该充分认识到精神卫生工作对于促进人的心理和谐、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的重要意义,把建设和发展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卫生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需体现领导职能
(一)建设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是政府的必要责任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精神卫生是指一种完好的状态,个体能够认识到他或她的能力,能够应对日常生活中正常的压力,能够卓有成效地工作,能够对他或她所处的社会有所贡献[1](1)。反之,凡与之相反者,定会存在某一程度的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年)》,我国目前有精神或心理障碍问题的国民接近1亿[2](46),其中常见的精神病患者(包括焦虑障碍、心理障碍、酒/药使用所致精神障碍和冲动控制障碍等)6300万人,重症患者1600多万人[3](329),占总人口的1.23%,占患病率的13.47‰,发病率的14.05‰[4](508)。这一数据的背后掩藏着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即具有精神卫生问题的人群对社会和谐发展进程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如频繁见诸报端的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的校园杀人、伤人和企业员工自杀等事件所造成人群心理恐慌和行为偏差等,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及相关的卫生产品或服务却远滞后于人们对它的需求。据《2011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统计表明,至2010年底,我国精神病医疗机构仅657家,其中政府办的513家,社会办的68家,个人办的76家;精神病床位总数约207372张,注册精神科医生20072人[5],依此计算,全国平均精神科床位密度为每万人1.22张,平均每10万人中才有一位精神科医师,这与美国2.93亿人口的比例733:1个精神科专业医生比较相去甚远[6](13),无以应对21世纪我国精神卫生服务面临的挑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完善而长效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如何建设一个完善长效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这就要求政府在其中起领导作用,体现政府责任担当,要求人大起监督作用,体现职责民主。
(二)政府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需体现领导职能
1.加快制定精神卫生法规,确保机制运转的有效推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精神卫生问题进行立法或完善已有的法规是政府一个不可或缺的职责。没有完善的法规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运转保驾护航,就无法保证体系内外成员的合法权益,无法构建一个长效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早在1985年我国已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先后修改十余稿,但历时20多年至今仍未出台。”[7]面对当前我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因机制不健全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出台一部较为完善的精神卫生法规成为政府工作的当务之急。
此外,政府还应在该法规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的监督与矛盾处理机制,预防和化解矛盾,保证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稳定、健康发展。
2.健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促进精神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在我国目前的医疗社会保障条款中,仅对后天原因形成的重症性精神病提供一定限额的保障,对先天性的精神病或后天形成的轻度精神障碍如自闭症、多动症以及轻度抑郁症等却并没保障条款显示。大量处于贫困线下或贫困家庭的居民无法享受由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偿服务,即便是中等收入家庭的居民,也会因高价的有偿服务而“一病回到解放前”。因此,政府应尽快把精神卫生纳入到公共卫生体系,把精神卫生医疗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障范围内,并依据精神病的种类或轻重症状分类给付患者的治疗与康复费用,促进我国精神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3.推进精神病社区康复服务,提高精神病人社会生活能力
精神病社区康复是一种新型的服务方式,目的是帮助精神病人在社区日常生活中增强管理自己病症的能力和发展社会技能,摆脱精神病的困扰。精神病康复社区服务把工作的场域和重点转向精神病人日常生活的社区,为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尤其在中国,现有的精神病人的服务集中在以医药模式为基础的生理和心理的院舍治疗[8],而90%的精神病人与家人生活在日常的社区[9]。帮助精神病人在自己熟悉的日常社区生活环境中康复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如肇庆四会市开展的精神病社区一体化防治康复工作,采取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登记制度,全面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增强了精神病人的自立能力和参与社会共同生活的能力,精神病人治愈率和缓解率得到提高,精神病人复发率和肇事率得到降低。
4.完善精神卫生人才培养体系,扩大专业人才的覆盖率
人才是一切机制得以长效运行的可靠保证。当前较为稀缺的精神卫生服务专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重构,延误了精神病人的康复时间,因此,完善精神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大批的具有全科医学知识背景的精神科医师是当前政府的主要职责。具体职责包括改革现行精神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制定新的人才培养规划,针对精神卫生人才的留守、流转等制定出台一系列的优惠与约束性政策,针对有志于精神卫生领域的青年才俊和具有精神卫生领先技术水平的高校制定优惠的招生就业政策与办学政策,继续加强和完善精神卫生继续教育培训机制,把培训工作的重点转向以社区为基础的精神科医务工作的继续教育,以此加大精神卫生人才在我国的覆盖率。
5.科学配置精神卫生服务资源,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效益
有限的资源因有失科学性的配置,导致我国各地区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差异巨大,从而出现一些地方有病无处医,有病不敢医,一些地方却存在大量人力和物力资源浪费的现状。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在坚守公益精神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配置精神卫生资源。
根据区域人口对精神医疗的需求,增设或新设精神病医院,确定合理的规模与布局。医院密度过大或病床过剩的地区,可采取搬迁或合并的方式;人口密度小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尽可能设立分院或诊所。各级医院因建院时间、人员素质及医疗设备等差异而综合实力有所不同,应评估各医院的综合实力,以立法等形式界定各级医院收治病种的范围及诊疗等级,促使病人合理分流,使病人用最少的钱获得最佳的治疗效果。
6.积极履行精神卫生宣教职责,提高公众认知度
我国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低,对精神卫生问题的重视不够,这与政府没有充分发挥其宣传职能息息相关。受世俗偏见的思想影响,一般群众没有人愿意公开消费精神卫生服务产品,即使具有精神卫生问题征状的个体,也不愿意承认其患有这方面的疾病和接受精神卫生方面的产品或服务。作为市场来说,无利可图或利润很小的公共产品项目,也不愿意投资去生产。因此,作为一个拥有强大公权力的政府,必须肩负起这种公益性质产品的宣传推广责任。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掌握的公权力,及时向公众传递精神卫生问题的相关信息,从而提高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与体系内外成员的重视度。
总之,政府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要职责在于宏观管理和调控。要全面解决现有精神病人病有所治、归有所依的问题,政府行为是关键。应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人大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需体现监督作用
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领导做得是否好,得由服务对象来评判,由人大提供监督。一是立法监督,主要审查《精神卫生法(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的文件是否有违反宪法、基本法和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保持一般法律与宪法、基本法的一致性,保证各种规范性文件与人大的决定、决议相符合,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二是工作监督,主要对政府及卫生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是否正确贯彻人大的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做到勤政廉政等进行监督。
同时,各级人大可以与来自患者、精神卫生服务提供者、专家、其他相关部门一起,明确当前的精神卫生需求,探讨在社区开创性的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方式,探讨达到目的的手段。
总结
我国政府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边界不明,导致现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难以应对21世纪我国精神卫生问题面临的严峻挑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政府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进行重新审视,并合理划定其边界。同时,人大也应在其中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这有利于我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有利于我国精神病患者或具有精神卫生问题人群的身心康复以及精神卫生服务公平的实现与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