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19日,中山市委、市政府颁布《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规定市直属机关股级以下党员干部受党纪处分的,由机关工委审批;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受党纪处分的,先报机关工委审议,再送市纪委、市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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