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成为中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现从立规向立法历史性跨越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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