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11日,中山市委、市政府批转中山市教委、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和发展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和完善工人培训、考核、使用和凭技术等级由用人单位决定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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