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管控,镇食药监所联合各村对全镇餐饮单位、农贸市场、药店、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等食品药品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检查,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狠抓疫情防控工作。
自2021年6月以来,镇食药监所在镇市监分局组织下,联合各村对全镇餐饮单位、农贸市场、药店、进口冷链食品单位等食品药品经营单位开展疫情防控检查。据统计,共检查餐饮单位1682家次,农贸市场27家次、药店356家次,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53家次,派发防控资料4000份。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镇食药监所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单位给予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处理。目前我镇已经责令停业整顿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食品药品经营企业3家:
案例一:2021年6月6日,镇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中山市古镇宇初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进口食品私自拆掉外包装,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录入“冷库通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和张贴随附码,根据《广东省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的通告》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冷库进行查封,并责令其限期落实整改。
案例二:2021年6月6日,镇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在对中山市古镇新迪康药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做好场所消毒记录和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和登记,未严格执行销售退热类药品登记报告制度,根据省药监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镇食药监所对违反规定的药店当场责令停业整改。
案例三:2021年6月12日,镇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在对佛山市佛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未落实顾客进门测温扫码、违规向健康码为“黄码”的人员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药品目录》的药品,根据省药监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镇食药监所对违反规定的药店当场责令停业整改。
下一步,镇食品药品监督所将立足监管职责,切实狠抓落实,对不执行食品药品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的通告
为落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优势,方便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的安全、可及,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请广大市民和零售药店配合落实。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0日
广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全省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居民到零售药店科学规范购药,制定本指引。
一、居民进入零售药店,须戴好口罩,配合药店工作人员测量体温并出示健康码,体温超过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的,不能入店购药,请药店工作人员指引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二、居民体温正常且持健康码“绿码”购买非《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的,可按正常流程购买。
三、居民体温正常且持健康码“绿码”购买《目录》内药品的,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问询和登记,并如实提供以下信息,药店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居民购买《目录》药品的登记信息上传广 东智慧药监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1.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等。
2.14天内是否在中高风险区、封控区域内停留或境外旅游史。
3.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
4.如代为他人购药的,应同时如实提供实际用药人的上述真实信息。
5.药店工作人员应如实登记居民购买药品通用名称、数量和用途。
四、广州、深圳、佛山等地居民不得通过互联网购买《目录》药品,如有需要请到附近零售药店按指引购买。
五、全省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已暂停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理,上述区域居民如需购买《目录》药品请到医疗机构就诊取药。
六、确实不能出示健康码的老年人等特殊居民,购买非《目录》药品,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测量体温,按指引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七、零售药店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销售《目录》药品实名登记和问询服务,提升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各地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购药安全。
八、防疫工作重如泰山,请广大居民和零售药店支持理解,共同做好相关疫情联防联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