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寄语中山“要把伟人故里建设得更加美丽”的美好愿景,中山市全面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建四个生态文明新机制,实现镇镇均是国家生态镇,镇镇均有生态示范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获广东省“优秀”等次,环保责任考核全省排名第二。
一、创新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机制
中山市在全省率先实施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机制,印发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改革以往以生态公益林、基本农田为对象的单要素生态补偿方式,建立分区域激励型财政政策和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机制,成为新《环保法》颁布后全省首个制定统筹型生态补偿政策的地级市。2015年单项生态补偿标准较2014年翻了一番,全市生态补偿资金将达1.04亿元,同比增长106%。一是建立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机制,按照市级主导,镇区支持的思路,纵向实行市、镇(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全市新增生态补偿资金,横向实行“一上一下”的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各镇区将生态补偿资金统一上缴市财政,再由市财政统筹划拨至各镇区,从而实现镇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二是公平分担补偿资金。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构建起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分担制度,采用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各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镇区发展受限范围缺口面积占该镇面积的比例越大,其综合责任分配系数越大,须支付的生态补偿金越高。三是动态评估与滚动实施相结合。从2017年开始实施五年一评估机制,动态调整补偿标准、对象和相关政策,确保补偿政策与中山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
二、创新市场化碳排放管理机制
中山市率先出台全省首个地市级碳排放管理政策——《中山市碳排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按照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将企业和单位分为控制排放、要求报告、新建项目、自愿交易四个类型进行管理,细化碳排放信息监测、报告、核查、配额清缴等工作,以“高碳排放多付费,少碳排放有奖励”充分激发企业碳交易自觉性,在同等条件下,碳交易企业可优先享受市相关专项资金。自2014年12月20日政策实施以来,已新增3个新建项目申请碳交易,预计201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10年下降19.5%。
三、创新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机制
中山市出台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与中山市气象局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联动方案》,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空气质量协调小组,以信息通报、月度协调会、大气重污染预报预警会商的形式强化大气综合治理,及时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进一步建立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与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共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整合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清单数据、气象监测数据,对污染源排放的时空分布特征进行详细分析,完善空气质量预报和数据发布。2014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04天,优良天数比例达84.3%,同比增加8.1个百分点,没有出现重度污染。
四、创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机制
一是改革规划管理体制。深化“三规合一”改革,逐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不协调的问题。建立了“五个一”工作机制,即一套技术标准和工作准则、一张图、一个信息联动平台、一套协调机制和一个管理机制,全面梳理全市规划和用地信息,对省、市、镇区三级重点项目进行评估和研判,摸清城规和土规的建设用地差异,微调《城市总体规划》,以“规模约束,内部调配”的方式,解决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问题。二是创新土地资源等要素的市级统筹机制,改革以往24个镇区分散利用土地资源的局面,建立了市统筹建设用地规模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联席会议,出台了《中山市统筹使用建设用地规模工作方案》,将全市各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剩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统一按照25%比例提取,所统筹部分全部用于市级产业发展平台和优质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