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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立健全立法机制 实现地方立法工作良好开局

2021-06-16 09:33:39 来源:中山改革简报

按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20155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山市成为广东省首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级市之一。一年多来,中山市不断完善立法机制,推进立法工作实现良好开局,目前已制定了《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另有3部地方性法规正在起草与审议中。

一、完善立法机制,确保地方立法权“接得住”

一是健全立法工作制度。制定《中山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暂行)》、《中山市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等工作制度,明确立法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地方立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性和民主性,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是落实立法人员。成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两个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性立法和审议工作,配备19名人员,包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专家、资深律师、基层工作者等。充实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市法制局增设法制科,新增5名编制人员,专门负责地方立法工作。在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立了市地方立法研究院,借助高校的资源,让法学教授和老师参与到地方立法工作中。

三是加强立法培训。定期开展全市立法培训工作,并将法律培训列入到每年处级干部培训班,不断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提升地方立法工作能力。加强对立法工作人员培训,每年安排关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培训课程,不断提高法制队伍立法能力。

二、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确保立法工作“推得开”

一是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注重源头把关,按照“最急需原则、最大共识原则、最具地方特色原则”,通过民意调查、公开征集立法项目、调研等形式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制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立法项目库,抓好立法方向。如20154月,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市发放5000份调查问卷,近五成受访公众提议对保护环境进行立法,经充分研究论证,市人大常委会将水环境保护作为立法突破口,制定《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二是落实立法工作规定。严格落实立法论证、立法公开、立法评估等工作要求,如在制定《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过程中,先后就有关的重要事项组织召开了3次论证会;每次法规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都及时通过媒体公开征集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是广泛听取意见。一方面,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主动收集代表的立法建议项目,条件成熟的,及时列入到立法计划并推动有关部门开展起草工作;主动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会、表决前评估会,向熟悉情况的代表征求意见;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如《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草案都发函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另一方面,广泛征求基层人大的意见,每个法规案都发函给各镇人大办、区人大工作室,征求镇区基层人大的意见。如在修改《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稿的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专门赴南头、小榄、大涌、坦洲等多个镇开展调研。

三、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立法工作“走在前”

一是整合立法力量。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加强部门配合,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熟悉业务的优势,形成合力,贯彻落实立法工作任务,弥补了立法主体专业不足的缺陷,提高了立法质量,增强了立法效果和法规的操作性。以2016年市政府提请的法规案《中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为例,市住建局牵头组织第三方起草,同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参与起草工作会议和相关调研活动,就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把有关问题提前沟通解决,能有效提高审议的质量。

二是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修订《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完善备案审查的文件范围、职责分工、委托审查的工作流程要求等内容,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工作流程更加规范科学。据统计,近三年,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共50多件,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9件,法规2件,报备率、规范率达100%

三是建立健全立法评估制度。在每个法规案表决前,采取召开评估会和委托地方立法研究院的方式,开展表决前评估,把好法规案通过前的最后一关。一年多来,对《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法规案召开了表决前评估,形成表决前评估报告,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提供给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参考。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